應以房地産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不宜以租金、面積作為計稅依據
目前我國針對土地和房屋的稅種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産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以及印花稅等,由於所涉稅種名目繁多,計稅依據差異較大,稅收收入規模偏小,徵稅環節過於複雜,因此,現行房地産稅制已難以適應我國房地産市場的發展形勢。大量土地與房屋的閒置浪費,以及房地産市場的投機盛行,其實與房地産開發、流通環節稅負重而保有階段稅負輕不無關係。國家無法參與土地和房屋在保有階段因城市規劃等原因而形成的增值部分的再分配,使財産稅固有的再分配調節功能無從發揮,從而進一步拉大了社會貧富差距。
房地産具有保值增值的特性,因此,國外的物業稅通常以房地産的評估值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稅。以租金作為計稅依據容易導致稅收流失,以面積作為計稅依據稅制缺乏彈性,而按房地産評估值徵稅,則能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産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有利於解決現行房地産稅制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問題。能否低成本、高效率地來確定房地産評估價值,是物業稅推行中的一個關鍵問題。
但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均不應單獨設立專門的物業稅估價機構,否則無疑會增加徵稅成本,也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政府的主要職責應放在對房地産評估師多層次、多形式的專業教育和培訓上,著力培養一批法制觀念強、業務技能熟練的職業評估隊伍,保證評估結果的及時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換言之,房地産評估市場不應由政府部門進行壟斷,應把公開、公平、有序競爭作為該市場的根本性價值目標。
我國物業稅的理想稅率形式應是比例稅率
物業稅的稅目稅率設計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稅目設計應儘量體現不同物業的屬性,並通過差別稅率照顧不同物業業主的利益,實現稅收公平。其中基本稅目宜列為地産與房産,把房産稅目分為城市房産與農村房産的子目,然後再進一步細分為經營性房産與自住型房産等。至於採取比例稅率還是累進稅率,也是一直爭議的焦點。特別是對豪宅和普通房屋是否實行差別稅率問題格外引人關注。
應該説,固定稅率和累進稅率各有長短。固定稅率簡便易行,徵稅成本較低,稅負比較平衡,但不能體現量能賦稅,在調節貧富差距方面有局限性;而累進稅率可以較好地體現量能賦稅的原則,具有較好的縱向公平性,但累進級距不容易把握,計算比較複雜,徵稅成本相對較高,且累進級距若過高過猛,則容易打擊納稅人投資置業的積極性。
物業稅採取比例稅率更為適宜一些。理由是,房屋的佔地面積是固定的,豪宅的房價較普通住宅更高,按照同一稅率徵收,其繳納的物業稅相應也更高。同樣道理,地域差異對物業稅徵收也沒有太大影響,因為各地不同的房價已經體現了地域差異。另外,物業稅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改變現行房地産稅與房地産價值脫節的現狀,若將物業稅稅率設計為固定稅率,稅收只與不動産面積有關而與其價值無關,這與物業稅改革目標相悖。累進性稅率也不是物業稅稅率的可行選擇,開徵物業稅在置業方面的政策效果應是鼓勵置業,而不是對置業和房地産市場發展起限制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