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稅是否增加個人負擔引熱議

時間:2010-04-06 09: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沉寂了數年之後,社會保障稅再次引起了空前熱議。

  在4月1日出版的2010年第7期《求是》雜誌上,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發表署名文章《堅定不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文中提到,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相結合,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

  一石激起千層浪。有網民在第一時間表示憂慮,理由是開徵社會保障稅會增加個人負擔。對此,有專家認為,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本質是“費改稅”,並不會增加個人負擔,無論對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形式、提高社會保障統籌級次,還是從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十二五”期間可能會開徵。

  不過,也有觀點提出,如果從“費”的徵收彈性大於“稅”的角度來説,開徵社會保障稅則有可能增加個人的稅費負擔。況且開徵社會保障稅還會遭遇很多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難題,近兩年內較難開徵。

  聚焦 1 是否增加個人負擔成焦點

  財政部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消息一傳開,很多人在第一時間內表示了擔憂。一網站的投票調查顯示,約七成的網友反對開徵社會保障稅,理由是會增加個人負擔。

  “我認為這種擔心沒有必要,早在大約十年前就曾有人呼籲開徵社會保障稅,嚴格意義上,這也不完全是一個全新的稅種,而是將現在人們所熟悉的社會保險費轉為社會保障稅。”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説,所謂“負擔”早已是既成事實,開徵社會保障稅不會引起公眾收入分配格局的太大變化。

  他進一步表示,“費改稅”不僅不會導致稅負增加,還有兩個突出的優點,一是此前的社會保險費用列入稅法,提高了法律級次,具有更高的約束力。其二是可以更好地保證使用效果和資金的安全性。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並繳納國庫,使用過程中會通過正規渠道返回,更有利於公平分配和人員的跨地區流動。

  不過,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楊志勇認為:“如果只是‘費改稅’確實不一定會增加人們的負擔,但是如果從‘費’的徵收彈性大於‘稅’的角度分析,開徵社會保障稅則有可能增加個人的稅費負擔。”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李友元還提醒,社會保障稅以工資薪金為課稅對象,納稅人的資本性收入和其他非勞動性收入不在徵收範圍,且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對低收入者也不設置減免,不像個人所得稅設置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即人們常説的起徵點),“所以,高收入階層負擔相對較輕,具有較高的累退性。”

  她介紹説,社會保障稅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籌資手段,但具體稱謂不同。有的國家通過立法直接稱之為稅,如美國的工薪稅;有的國家稱為社會保險繳款,這種繳款制度一般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具有某些稅收的特徵,並由稅務部門徵收管理。

  1999年實施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據了解,目前我國有20多個省市由稅務機關代徵各項社會保險費。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稅收研究所執行所長丁蕓説,通常而言,社會保障稅主要是對薪金和工薪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徵,它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課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聚焦 2 著力調整收入分配

  “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在現階段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積極的現實意義。”丁蕓説。

  在她看來,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解決社保覆蓋面窄,籌集標準不統一,社會化程度低等諸多問題,還可以解決社保統籌缺少法律依據,手段軟、剛性不足的現狀,從而理順社保管理體制。因此,“無論是從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形式而言,還是從提高社會保障統籌級次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不僅如此,社會保障制度及稅收制度的完善與收入分配等問題緊密相關。“現階段收入分配差距逐漸拉大,低收入群體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開徵社會保障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她説。

  李友元進一步指出,在一定意義上,社會保障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這一作用與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繫,採用社會保險的方法由全社會來承擔不確定和非理性風險,“也就是説,個人繳納與其從社會保險中得到的好處無對應關係。”與社會保險類似,社會保障稅也起到了一定的再分配作用,更重要的是,它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可以用稅收的強制性解決現行繳費方式的欠繳問題。

  據介紹,一般來説,社會保障稅的徵稅對像是工資薪金。多數國家由僱主和僱員共同承擔,但雙方負擔的比例各國不盡相同。稅率形式各國也不相同,大部分國家實行比例稅率,個別國家採取全額累進稅率,還有少數國家的個別保障項目採用定額稅率。徵收辦法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由僱主扣繳。

  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分類設置的方式,社會保障稅大體上有三種模式:一是針對大多數承保對象和覆蓋大部分承保項目的一般社會保障稅和特定社會保障稅並存;二是以承保對象(僱員、自營者、自願投保者、個體或獨立經營者等)為標準分類設置社會保障稅;三是單純以承保項目(疾病、失業、老齡、工傷等)而分類設置社會保障稅。

  以英國為例,英國採用按承保對象而分類設置的對象型社會保障稅模式。其政策目標是救濟貧民,其稅種項目少,費率低,簡便易行,更能體現社會公平,全體被保險人規定有相同的保險收益待遇,其數額能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準。

  就我國而言,丁蕓建議,在社會保障稅課稅對象的設計上,主要應以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額、僱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為主,“這樣可以與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基礎大體保持一致,可以在各企業代扣代繳個稅時同步進行,便於稅務機關對稅基的控制和徵管。”

  在稅目的設計上,“我個人認為目前不應設置太多的稅目,在開始階段可以僅設立養老保險、大病保險以及失業保險這三個稅目。隨著經濟發展水準的不斷提高,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考慮適當增加一些稅目。”丁蕓説。

  至於稅率,她認為,社會保障稅各稅目的稅率與現行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保持一致,“這樣設計可以保證開徵社會保障稅這一新稅種時,不會增加社會公眾的稅收負擔,因為即使社會保障稅不開徵,大家同樣需要交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具體到徵收管理環節,丁蕓表示,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最大限度地保證社會保障稅徵管的效率。徵收入庫的社會保障稅由社會保障資金的運營部門負責使用,同時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三個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監督,從而保證社會保障稅的專款專用,使社會保障稅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

  聚焦 3 開徵難題不少 時機存疑

  對於廣受關注的開徵時間,專家的看法卻各不相同。劉桓預測:“‘十二五’期間肯定開徵。”他表示,某種程度上,現在開徵也沒有很大障礙,從費改稅的角度説,已經存在一定的徵收基礎,只不過徵收將更加規範化和法制化。

  楊志勇則沒有那麼樂觀。“當前費改稅條件尚不具備,近兩年也不一定開徵。況且,最近對社保負擔有不少爭議,甚至有人説中國的社保負擔世界最重,至少這方面就需要評估之後再做行動。”

  “開徵社會保障稅的前提是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二元結構的情況下,開徵社會保障稅會遭遇很多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難題。”李友元説。

  她提出了一系列疑問: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制度是由各省統籌,徵收標準和支付標準不一。“改徵稅後,各省各自為政的局面勢必打破。那麼,西方國家那種各地社會保障稅徵收標準和支付標準不同的做法在中國是否可行?我國各地方政府財力相差很大,採取徵稅方法,稅制如何設計?這不是簡單地把原來的繳費轉化為納稅的問題。”

  此外,如果開徵社會保障稅,亟待解決的問題還包括:養老保險原有的空賬問題如何解決;社會保障稅是否只在城市徵收;原來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統賬結合,個人賬戶部分由中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統一管理,費改稅後,社會保障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財政管理等等。“以上所提到的只是一些淺層次的問題。實際上,社會保障稅開徵涉及的問題在制度層面上還有很多。”

  劉桓還指出,費改稅必然會導致部門利益格局的變化,因此,各部門的利益調整可能是開徵面臨的難題之一,除此之外,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者和使用者是不對應的,“費改稅”後,社會保障稅的繳納與使用之間的對應關係如何處理也將是一個難題。

  李友元認為,現階段應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特別是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同時,對開徵社會保障稅應進行全面研究。

  “和任何一個新事物一樣,開徵社會保障稅不可能一蹴而就,這需要一個逐步推行的過程,在設立之初很有可能採用試點的方式。”丁蕓指出,在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過程中,還應積極創造各種配套條件,諸如社會保障的立法問題、社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建立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等等,從而建立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保障制度。(記者 王濤)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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