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出臺頁巖氣開發利用補貼政策的通知

時間:2012-11-06 09:19   來源: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大力推動我國頁巖氣勘探開發,增加天然氣供應,緩解天然氣供需矛盾,調整能源結構,促進節能減排,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援頁巖氣開發利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頁巖氣界定標準及補貼條件

  頁巖氣是指賦存于富有機質泥頁巖及其夾層中,以吸附或游離態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規天然氣。具體界定標準為:

  (一)賦存于烴源岩內。具有較高的有機質含量(TOC>1.0%),吸附氣含量大於20%。

  (二)夾層及厚度。夾層粒度為粉砂岩以下(包括粉砂岩)或碳酸鹽岩,單層厚度不超過1米。

  (三)夾層比例。氣井目的層夾層總厚度不超過氣井目的層的20%。

  頁巖氣補貼條件為:

  (一)已開發利用的頁巖氣;

  (二)企業已安裝可以準確計量頁巖氣開發利用的計量設備,並能準確提供頁巖氣開發利用量。

  二、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對頁巖氣開採企業給予補貼,2012年—2015年的補貼標準為0.4元/立方米,補貼標准將根據頁巖氣産業發展情況予以調整。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頁巖氣開發利用情況對頁巖氣開發利用給予適當補貼,具體標準和補貼辦法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三、補貼金額

  中央財政安排的頁巖氣補貼資金按以下方式計算:

  補貼資金=開發利用量補貼標準

  四、申請程式

  (一)每年1月底前,頁巖氣開發利用企業(包括中央直屬企業)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並提供上年頁巖氣開發利用數量,以及錄井、岩心分析數據、測井、壓裂施工數據、壓後監測數據和試採數據等勘探資料。

  (二)企業的資金申請報告,由所在地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於2月底聯合上報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

  (三)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專家對地方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和審核情況進行復審,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項目在財政部和國家能源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1周),對無異議的下達補貼資金。

  五、監督檢查

  申請中央財政補貼的頁巖氣開發企業,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各級財政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應按有關政策要求,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採取書面審查、現場審核、專家審核、查閱原始憑證等方式,重點審核企業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開發利用的頁巖氣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等。對提供虛假材料、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扣回相關補貼資金,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本實施意見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國家能源局

  2012年11月1日

編輯: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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