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近日發出《關於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通知》稱,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
據悉,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根據《通知》精神,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還可通過增發補助金或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國家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還向各地發出《關於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意見》要求,核查認定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實施,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調查、審定和申報。
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工作責任制,抽調精幹人員成立專門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做好人員身份核查認定、數據統計上報等各項工作。要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密切協作。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工作,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紮實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