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市場要健康運作,政策法規必須先行。從2012年1月1日起,一批經濟領域裏的新法規、政策即將開始實施,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政策法規的實施,將對經濟金融運作産生深遠影響。特別是對涉及資本市場的新法規、新政策又將會給市場帶來什麼?本報特意梳理解讀這些規章制度,希望對廣大讀者有所助益。
《2012年關稅實施方案》
關鍵詞:730、4.4%
內容摘要:
《2012年關稅實施方案》對部分産品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其中,將對能源資源類産品、戰略性新興産業所需的關鍵設備和零部件、農業生産資料等五大類730多種商品實施較低的進口暫定稅率,平均稅率為4.4%,比最惠國稅率低50%以上;對部分化肥繼續徵收特別出口關稅。新版關稅方案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方案,粗甘油、煤制焦油及礦物焦油、粗二甲苯、針狀瀝青焦、車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石腦油、壬烯、異戊烯同分異構體混合物、航空煤油、輕柴油、液化丙烷、硫黃、多晶硅、肥料用硝酸鉀、硫酸鉀、氯化稀土等産品的進口暫定稅率比最惠國稅率大多低4-5個百分點。其中石腦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氯化稀土等的進口暫定稅率均為0。
進口關稅方面,對感光材料等52種商品繼續實施從量稅或複合稅,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3種化肥繼續實施1%的暫定配額稅率,對燃料油等部分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出口關稅方面,對螢石出口執行15%稅率、稀土金屬礦出口稅率為15%、煤制焦炭及半焦炭(不論是否成型)出口稅率為40%,均維持2011年的水準。同時,為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2012年,我國繼續以暫定稅率的形式對煤炭、原油、化肥等産品徵收出口關稅。
另據了解,根據世界海關組織2012年版《協調製度》目錄的修訂情況,結合我國生産、貿易實際和國內需要,對稅則稅目進行相應轉換和調整,2012年版稅則稅目共計8194個。
點評:
2012年化肥出口限制性政策加強,符合國家政策導向。與2011年化肥出口政策對比來看,2012年國家對於化肥出口的政策限制進一步提高。化肥産品源頭為煤炭、天然氣、磷礦、鉀鹽,出口化肥從本質來看等於變相出口能源與資源,因此國家對於化肥行業出口的限制符合國家能源和資源政策的導向。
天相投資認為,小品種化肥出口限制條件加碼,明年出口形勢不容樂觀。2012年化肥出口政策主要調整變化集中在小品種化肥上,這與市場之前的預期一致,根本性原因仍然是2011年大宗化肥品種出口限制的環境下,小品種化肥鑽了政策的空子,成為監管部門主要疏漏。2012年小品種出口政策主要特點包括:縮時間,小品種幾乎均設置了出口淡旺季控制全年出口期;加關稅,75%的特別關稅明年將全面應用於小品種;堵口子,今年出口火爆的氯化銨、小包裝等多個小品種將納入監管;留生機,小品種雖然嚴格監控,但未設立核準價,為國內企業留出一線生機。總體而言,由於政策限制的調整,化肥小品種出口的火爆景象將不會在2012年出現,出口形勢不容樂觀。
複合肥行業預計受益於此次出口政策調整,大宗化肥品種出口形勢還看海關核價執行標準。單從出口政策來看,大宗化肥産品(尿素、DAP、三元)出口政策無變化,明年出口形勢決定因素在於海關對於財政部核準價的執行標準(是否含稅),如仍沿用含稅政策,則預計明年大宗品出口與2011年大體持平,否則為大品種出口超預期的催化劑;而小品種肥料將受到政策的限制,預計出口量將明顯萎縮,國內TSP、MAP、氯化銨等産品的過剩情況將更加嚴重,從而導致其國內銷售價格的下跌,這對於通用型複合肥企業成本降低非常有利,因此明年預計國內複合肥行業相關公司盈利能力有望得到提升。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關鍵詞:小微企業 所得稅降低
內容摘要:
財政部、國家是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通知稱,為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明確。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根據《關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範平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範圍及相關規定,按照《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6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關於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對依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有企業註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産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收費。
點評:
面對複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如何為小微企業減負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10月12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援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
我們看到,近一段時間,中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為小型微利企業減負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免征小型微利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此外,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作為完善結構性減稅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提高起徵點和降低稅率,有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也將能有效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受益範圍。
就在25日召開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再次提出,明年將繼續落實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等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的各項政策。實施對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對小型微利企業開始實行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但規定相關企業必須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於3萬元的條件。符合條件的標準提高到6萬元。
而對於小微企業免受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樣有助於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