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支援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
會議指出,小型和微型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一些小型微型企業經營困難,融資難和稅費負擔偏重等問題突出,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要加強金融服務和財稅扶持,主要加大對符合國家産業和環保政策、能夠吸納就業的科技、服務和加工業等實體經濟的支援力度,引導和幫助小型微型企業穩健經營、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後勁。
會議研究確定了金融支援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同期水準,對達到要求的小金融機構繼續執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商業銀行重點加大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援。(二)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三)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小型微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積極穩妥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融資工具。(四)細化對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餘額和客戶數量超過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放寬機構準入限制,允許其批量籌建同城支行和專營機構網點。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在計算存貸比時可不納入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本佔用。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進小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強化小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促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引導小金融機構增加服務網點,向轄內縣域和鄉鎮地區延伸機構。(六)在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支援,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干預,防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會議研究確定了財稅支援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二)支援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合同三年內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三)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更多運用間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業。進一步清理取消和減免部分涉企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