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答問時表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和“三資”企業不完全相同的一種外商投資方式,該辦法作為《合夥企業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規定。
2009年1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本辦法是《合夥企業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大家知道,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屬於外商投資的範疇。一直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專門的管理制度,先後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以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以及外商獨資經營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就是通常所説的“三資”企業規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和“三資”企業不完全相同的一種外商投資方式,無法直接適用有關“三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需要説明的是,辦法作為《合夥企業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是在《合夥企業法》的框架內,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規定。有關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的條件、合夥協議、合夥企業財産、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以及入夥、退夥、解散、清算等事項,均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