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佈行為準則規範工作人員兼職跳槽等行為

時間:2009-11-05 09:45   來源:中國證券報
  首次對社會公開發佈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中國證監會4日發佈《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 ,要求工作人員依法監管、勤勉盡責、公正廉潔、保守秘密,離職後不得違反規定馬上到監管對象任職。這是證監會首次對社會公開發佈對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以更好地規範工作人員行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準則》要求,證監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不得從事與監管職責有利益衝突的行為;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得對應回避事項施加影響。

  根據《準則》,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准,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准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工作人員離職後,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工作人員離職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冷凍期”,才能去監管對象中任職。對於違反規定的離職人員,證監會將把相關資訊通報有關部門,並在高管任職資格審核時嚴格把關。

  談到查處的證監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案件,這位負責人説,初步統計,證監會系統近年的發案率在0.03%-0.05%之間,遠低於全國政府系統的平均比例。

  他還表示,經過多年的制度建設,發行審核突出集體決策、多層級決策,任何個人在發審過程中起不到決定作用,無法決定發審結果。同時,證監會設立了很多渠道方便社會、方便擬上市公司申報材料,如見面會、反饋會,聽取發行人申述,不需要中間人來搞一些灰色行為。這些措施有力地減少了發審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準則》共9章33條,與原《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相比,《準則》更加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內容上更加具體和明確,也更加有利於接受社會監督。

編輯: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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