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管理,促進衍生産品業務的健康發展,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風險管理的通知》。《通知》共二十二條,分七個層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業務進行了規範。
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的風險管理工作,認真評估衍生産品交易業務每個環節的風險點,包括機構客戶適合度及真實需求背景、銷售管理及資訊披露、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強對薄弱環節的風險防範。
《通知》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機構客戶交易衍生産品應遵循實需原則、簡單産品原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符合機構客戶真實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設計和銷售産品,幫助機構客戶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有效規避風險,真正做到為實體經濟服務,而不得銷售脫離實體經濟需要,交易過於複雜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産品。
關於真實需求原則的規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稱,衍生産品的發展必然要與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整體進程相適應,與市場參與者的知識與技能提高的過程相適應,銀監會堅持反對沒有限度的高杠桿的衍生産品交易,堅持反對沒有限度的産品過分複雜化、沒有透明度的衍生産品交易,也堅持反對嚴重脫離實體經濟需要的衍生産品交易。
《通知》對銀行銷售行為和資訊披露進行了規範,要求銀行以清晰易懂、簡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機構客戶進行衍生産品介紹和風險揭示,並取得機構客戶的書面確認。為防止境外金融機構和産品的風險向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客戶簡單轉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行銷,不得與非境內註冊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註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産品交易;不得誤導銷售,也不得將相關産品作為附加條件進行銷售。
《通知》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或完善相關的衍生産品交易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當與機構客戶交易的衍生産品處於不同程度的市值虧損或現金流虧損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採取的要求機構客戶追加保證金或抵(質)押品、提供合格擔保等信用風險緩釋措施的具體方式及金額比例,並以適當方式向機構客戶明示相關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可能對機構客戶産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