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元區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初具雛形

時間:2010-12-17 16:00   來源:新華網

  作為希臘等歐元區國家今年爆發主權債務危機後的重要改革舉措,歐盟成員國領導人16日就如何修改《裏斯本條約》以建立歐元區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達成一致,並勾勒出了這套機制的基本雛形。

  歐洲理事會常任主席范龍佩在當天晚間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説,歐盟領導人經過一個半小時的討論,同意對去年12月1日生效的《裏斯本條約》進行“有限”修改,並商定了修約案文。

  所謂“有限”修改就是在《裏斯本條約》中加入兩句話,即“以歐元為本國貨幣的成員國可以設立一套穩定機制,在迫不得已時,為維護歐元區整體穩定而啟動。根據這套機制提供任何所要求的財政支援,都必須附加嚴格條件。”

  可別小看這兩句話,它們解決了歐元區建立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的法律困惑。由於歐盟現行條約明令禁止救助成員國,所以當希臘一開始陷入債務危機時,歐盟顯得手足無措,這被認為加劇了危機蔓延,也暴露出歐元體系的一道“硬傷”。

  最終,歐元區國家不得不選擇在雙邊基礎上向希臘提供貸款,從而繞開“不救助”條款。此後,歐元區國家又如法炮製,聯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出臺了7500億歐元的備用救助機制,以防其他歐元區國家步希臘後塵。

  但上述史無前例的救助機制僅具有臨時性質,只適用到2013年。為避免再度陷入“臨時抓藥方”的被動局面,建立歐元區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便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范龍佩説,歐盟領導人當天還商定了歐元區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的基本框架。

  第一,IMF將會參與其中。范龍佩説,這套名為歐洲穩定機制的永久性機制將以現有的7500億歐元備用救助機制為模板設計,因此IMF預計會參與其中,如何運作也會嚴格參照IMF的實踐。

  第二,應成員國請求才能救助,即修約案文中所説的提供財政支援應是“所要求的”,而不能強迫一國接受救助。這與救助希臘和愛爾蘭的程式是一樣的。

  第三,救助只能是最後手段,即只有當某一歐元區國家的危機威脅到歐元區整體穩定,為了維護歐元區整體穩定迫不得已時才能啟動歐洲穩定機制,為該國提供救助。

  第四,救助將附加嚴格條件。正如希臘和愛爾蘭獲得救助一樣,兩國都必須拿出令人滿意的財政緊縮和經濟改革方案。

  第五,將在個案基礎上讓持有歐元區國家主權債券的私人投資者承擔一定的損失。允許陷入債務危機的歐元區國家重組債務並讓私人投資者承受損失是德法兩國共同的主張,但歐盟領導人強調,這將根據個案決定且不是提供救助的前提條件。

  此前,德國還堅決要求在歐元區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中進一步強化財政紀律,通過修改《裏斯本條約》對違反財政紀律的歐元區成員處以中止表決權等更加嚴厲的政治性懲罰,但歐盟領導人當天未就這一提議明確表態。

  按照計劃,歐盟領導人最晚將在明年3月的峰會上正式通過修約決定,並交付各成員國批准,修正案最晚應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從而保證在2013年6月建成歐洲穩定機制。

  當天達成的一致可謂是今年歐盟經濟治理改革的“收官之作”。此前,歐盟領導人已就如何強化財政紀律、新建宏觀經濟風險監測機制和深化經濟政策協調等經濟治理改革內容達成了協議。通過這些改革,歐盟希望今後更好地防範和應對主權債務危機。

  當然,歐元區永久性危機應對機制要想建成,至少需戰勝兩個“攔路虎”:一是歐盟各國能否順利批准對《裏斯本條約》的修改;二是圍繞永久性救助機制的具體架構,歐元區國家間的談判勢必會異常艱難。

  范龍佩説,在他看來,對《裏斯本條約》的修改並不需要付諸全民公決。外界擔心,如果有的歐盟成員國堅持全民公決,則可能會影響批准進程,甚至導致修約夭折。(尚軍 劉曉燕)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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