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主席:香港是怎樣監管股市

時間:2011-10-14 10:47   來源:人民網

  記者:近來香港證監會查處了不少引人矚目的個案。

  方正:去年,香港證監會就市場失當行為發出總共76張傳票。過去5年,已有超過170項市場失當行為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這是一個可觀的數字,涵蓋了自證監會成立以來,在過去超過21年間所處理的大部分個案。這些個案主要和操縱價格或操縱市場有關。

  我們對這些案件進行分類總結,發現最常見的操縱行為包括:發出虛構的買賣盤,以製造供應量或需求量增加的假像;抬高價格,包括設定收市價格;以及進行虛假的交易活動,包括虛售交易。這是指一些有關聯的人士作出特別的交易安排,以製造交投活躍的假像,但事實上他們只是來回買賣相同的股票。由名義持有人代表同一人進行交易,而有關股份的實際擁有權並未改變,也是虛假的交易活動。

  實行“雙重存檔”制度

  記者:上市公司被揭發IPO申報資料造假時有發生。香港對公司上市材料的審核有哪些程式和經驗?

  方正:香港在審查公司上市材料方面採用一套名為“雙重存檔”的制度,即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監會同時審查一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材料,並對上市申請材料提出反饋意見。按照“雙重存盤”的安排,上市申請人須在向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材料後的一個營業日內,通過聯交所將申請材料送交證監會。

  記者:聯交所和證監會有何分工?

  方正:聯交所審查的重點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規則》和《公司條例》中關於招股書的規定;證監會審查的重點則在於上市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條例的規定,即證監會著重審查招股書的整體披露品質及該證券的上市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只有當上市申請取得了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的批准以及證監會發出的“不反對有關上市申請”的通知之後,聯交所才可以讓該證券上市。

  保薦人和上市申請公司有責任確保提交給監管機構的材料是真實的。聯交所和證監會僅根據上市申請材料的內容去評估材料的可靠性,並作出是否允許該證券上市的決定。

  市場有三層監管架構

  記者:與內地的證監機構相比,香港證監會的功能有何不同?

  方正:在香港,現行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監管架構是一個所謂的三層監管架構,包括政府、證監會及聯交所。

  單就證券上市而言,聯交所作為前線監管者,負責審閱及審批公司的上市申請及對上市公司上市以後的行為進行持續監管。發行上市的審批機關是聯交所下面的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有絕對權力及授權處理一切有關上市的事宜。

  作為法定監管機構,證監會負責監管及監察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的運作。主要工作包括:監察聯交所作為上市相關事宜的前線監管者之表現及處理異常和具爭議性的事項;審批新市場的成立及新産品的推出,以及審批規則與條例的修訂;監察在香港交易所進行的股票、期權及期貨交易,調查市場的不當行為及採取行動。

  記者:證監會與政府是什麼關係?

  方正:香港證監會是專為執行《證券與期貨條例》而設立的法定組織,它獨立於政府公務員架構之外。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下設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推動並協調各項旨在提高整體市場素質的措施,以確保香港的規管制度符合現代商業運作的需要。

  雷曼迷你債之後,證監會強化對投資産品性質和風險披露的監管

  記者:雷曼迷你債事件是否已經處理完結?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産品是各地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在這方面,證監會有何措施?

  方正:證監會就處理有關仲介人銷售雷曼産品的個案在2008年10月擬訂的大部分工作已經完成。繼花旗銀行在7月達成和解協議後,目前總共有約35000名投資者因證監會作出調查而獲有關的分銷機構支付賠償,總賠償金額超過95億港元。

  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産品的監管,有賴於證監會規管職能中相輔相成的六大支柱,分別是披露、發牌、監察仲介人操守、調查、執法及投資者教育。

  記者: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有沒有推出新的措施?

  方正:就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産品披露方面,近年來,我們推出了多項監管措施,以促進投資者保障。這些措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推出了綜合産品手冊。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發行商需要為客戶提供篇幅簡短、文字淺顯的産品數據概要,説明産品的主要特點、風險及各項投資費用,方便投資者參考。

  其次,我們還為年期超過一年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産品引入“售後冷靜期”。投資者可在指定的“售後冷靜期”內選擇退出銷售協議,此時投資者可獲退回投資本金,包括退回銷售收費或銷售佣金,但須扣除市值調整及任何手續費。

  最後,我們對相關法律也做了修訂,我們把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産品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産品修訂)條例》於今年5月13日生效。條例生效後,所有屬股份或債權證形式的非上市結構性産品,其公開要約轉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所規管,而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所規管。

  任何人對運作程式投訴,證監會須接受審查

  記者:證監會如何監管自己?

  方正:我們受到若干制衡措施的約束。首先,證監會的非執行董事是我們的前線監督者。此外,如有任何人就我們的運作程式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我們須接受審查。同時,獨立及非法定的程式覆檢委員會也有權復核我們的運作程式及審核我們所採取的行動。另外,我們須定期通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向財政司司長作出彙報,我們的賬目也要呈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還有“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一個由全職人員出任的獨立上訴審裁處,並由一名法官出任主席。該審裁處受理就證監會涉及不同範疇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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