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標價值産生的基礎正是它的商譽,並非是國家授權,而“王老吉”商標商譽的建立,應當主要歸功於加多寶,加多寶才是“王老吉”商標價值的主要創造者。
●“王老吉”商標爭議,對現有商標法關於使用者保護的制度提出了挑戰,它可能拉開使用者利益保護討論的序幕。必須指出的是,完善使用者保護制度,旨在平衡商標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係,打造商標許可使用的良性運作模式。
“怕上火,喝王老吉”,這是一句國人再熟悉不過的廣告詞,然而近來“王老吉”商標之爭,卻讓它的使用者加多寶沒少上火。2012年5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加多寶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王老吉”商標原屬於廣藥集團,1997年,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許可給香港鴻道集團(加多寶的投資方)。2000年雙方第二次簽署許可協議,約定許可使用期限到2010年5月2日。2002年至2003年間,雙方又第三次達成協定,延長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到2020年。原本,“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還未屆期,一切都還風平浪靜,但廣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因數百萬元受賄案的東窗事發,讓事情變得撲朔迷離。李益民因受賄而簽署的延長商標許可使用期至2020年的協議因此屬於無效約定,廣藥集團據此收回了“王老吉”商標。
“王老吉”商標爭議仲裁的裁決是否公正
有評估機構評估,經過加多寶的多年苦心經營,“王老吉”商標價值已上升到上千億元,而正在此時,它被廣藥集團收回,於是就有評論把“王老吉”之爭,比喻為生父母與養父母之爭。公眾也為加多寶鳴不平:含辛茹苦把孩子養大,卻拱手還給廣藥集團。於是,有人開始質疑中國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關於“王老吉”商標爭議裁決的公正性。
關於商標許可使用的條件、形式以及生效要件等,我國《商標法》都有明確規定。依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所有人與商標使用人可達成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並明確約定許可使用的期限;在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後,商標權人有權收回商標。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許可給加多寶,並通過第三次協議將許可使用期限延長到2020年,但第三次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因此只能按照第二次協議來確定“王老吉”商標的許可使用期限,即2010年5月2日為商標使用屆滿日。而在使用期限屆滿後,作為商標權人的廣藥集團當然有權收回商標。
因此,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制度,中國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論,是無可厚非的。
“王老吉”的“千億”商標價值是誰創造的
公眾更多關注的是,“王老吉”商標的價值是由誰創造的?是它的所有者廣藥集團,還是它的使用者加多寶?“王老吉”商標在許可使用之初,還只是偏安於廣東市場的地方性品牌,加多寶通過成功運用品牌推廣戰略,將“王老吉”打造為全國知名品牌,市場銷售額也從原來的1億飆升為170億元,甚至超過可口可樂在中國的銷售額。“王老吉”商標也因此為經營者帶來了鉅額利潤。
商標並非天生就具有能為企業帶來鉅額利潤的價值,要“全國知名”,它需要企業投入巨大的廣告宣傳、選擇正確的品牌經營策略以及付出不為人知的辛勞與汗水。所以,商標産生之初並沒有價值,而是因為在使用中不斷累積商譽才逐漸産生價值。
多年來,商標法學界也在一直熱議“商標權是如何産生的”,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商標登記並不能當然地産生商標權,它只有在長期經營中累積了商譽後才能産生商標權。按照這種學説,“王老吉”商標價值産生的基礎正是它的商譽,而並非是國家授權,而“王老吉”商標商譽的建立,應當主要歸功於加多寶,加多寶才是“王老吉”商標價值的主要創造者。
然而,現有商標法制度並沒有給予加多寶關懷,並且僅僅因為使用期限屆滿就剝奪了加多寶的商標使用權。這不禁讓人們開始反思現行商標制度的合理性。
商標使用者的付出與創造應該受關注
與“王老吉”商標爭議類似的案例也同樣發生在其他民事領域。如所有物出租後,使用者可能會在所有物上添附其他財産從而導致所有物價值增加。為有效解決價值增值部分的分配問題,物權法確立了“添附規則”,在使用物租賃期限屆滿後,使用者有權拆下添附物,即便是添附後不可拆分的,使用者也有權請求返還添附物上的增值部分。
也有人把“王老吉”商標爭議與收養關係類比。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養父母把子女撫養成人後,養子女有義務贍養養父母。同樣的道理,加多寶多年的品牌經營讓“王老吉”商標增值不菲,但使用期屆滿後,“王老吉”商標以“大完璧歸趙”,而“加多寶”卻沒能從廣藥集團獲得任何補償。
這一切又是否可以從我國《商標法》中找到答案呢?
我國《商標法》並沒有類似于“添附規則”或者“收養回報”的規定,這也使得加多寶作為“王老吉”商標價值的更大創造者,只能無奈地歸還“王老吉”商標,卻無法從廣藥集團得到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者補償。正是如此,才把“王老吉”商標推向了道德討論的風口浪尖。
類似的探討,還發生在此前的蘋果公司與唯冠的爭議中,“iPA D”商標雖在深圳唯冠旗下,卻因蘋果公司的經營而揚名,只是因為蘋果公司授權許可使用的手續存在瑕疵,深圳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蘋果公司在大陸停止使用“iPA D”商標。由此也引發了公眾討論與爭議,爭議的焦點無外乎“價值創造”與“利益分享”之間的平衡。
由此可見,“王老吉”商標的爭議,對現有的商標制度提出了挑戰:商標使用者的利益應當如何保護?
以往我們更多關注的是商標所有者的權益。一般來説,商標的價值的確是由所有者創造的,比如,“肯德基”、“耐克”、“可口可樂”等大量的知名品牌,都是由商標所有者經營打造而成,繼而引來無數加盟者參與品牌許可使用,因此在傳統的商標許可使用案例中,先是由商標所有者創造商標價值,然後再由使用者分享價值。而“王老吉”商標恰好相反,作為商標使用者的加多寶創造商標價值,而作為商標所有者的廣藥集團從許可使用費中分享價值。
可以預見,未來由使用者創造商標價值的情況還會更加普遍,歸根結蒂這是由商標資源的有限性所決定的。文字是商標標識的主要組成部分,文字以及文字的排列組合都是有限的。同時,商標法奉行近似性保護原則,使用者凡是使用與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都可能被視為侵權。因此,隨著註冊商標數量的不斷膨脹,作為使用者想註冊滿意的標識作為商標並非易事。根據我國商標註冊情況的調查,目前在我國註冊具有較好寓意的兩個漢字的商標也已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就有可能與商標權人達成許可協議,這時使用者關注的並不是商標當前的名氣,而是企業品牌戰略推廣的實際需要。如蘋果為推廣它的i系列品牌(iPHONE,iTOUCH,iPAD等),就試圖從唯冠公司獲得一個大陸地區並不知名的“iPAD”商標的使用權。
如何保護商標使用者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關注,商標使用者的利益應當如何保護?或者説,在商標使用屆期後,能否也設計出與“添附返還”和“收養回報”類似的制度呢?以“王老吉”商標為例,加多寶能否主張商標價值增值部分的返還呢?
要知道,一個品牌的價值除了品牌知名度外,還包括産品的技術力量、行銷網路、團隊合作等,加多寶失去的僅是“王老吉”商標,但其行銷網路、技術力量以及團隊合作都還屬於加多寶,因此無論是加多寶失去的,或是廣藥集團所得到的,都只是“王老吉”品牌價值中的商標標識部分。同時,加多寶雖在品牌經營過程中付出很多,但它也同樣是這一過程中“王老吉”品牌的最大受益者。因此,讓廣藥集團返還“王老吉”商標的品牌增值部分,顯然有失公允。因為,如果加多寶由於經營不善虧損倒閉,廣藥集團也不能據此主張“王老吉”品牌價值減少部分的賠償。
“添附返還”和“收養回報”無法適用於商標許可使用的另一理由,是商標價值難以計算和評估。與物上財産添附相比較,商標價值的增值部分,很難用具體的數字來量化。更為重要的是,如果適用“添附返還”規則,還會給商標所有人帶來莫名的恐懼——給予使用者增值返還,而增值部分又是難以確定的,最終可能會讓商標所有者無利可圖或是傾家蕩産,商標所有者也將因此失去許可使用的動力。這樣非但不能保護使用者的利益,反倒會讓他們沒有商標可以使用。所以,商標使用者只能希望在品牌使用期內該品牌為其帶來利潤,而不能覬覦使用期結束之後的“增值返還”。
那麼商標使用者的利益應當如何保護呢?民法領域關於使用者利益保護的諸多經驗可供我們參考。
房屋租賃關係中,租屆期限屆滿後,房屋所有人無論是出租或轉讓該房屋,原有承租人都享有優先權,即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或受讓該房屋。類似的優先權制度同樣可以為商標法所借鑒,假定廣藥集團不是自己收回該商標,而是將其轉租或轉讓給其他企業,加多寶就可以通過優先權制度而保留“王老吉”商標。
另外,根據合法同上附隨合同義務理論,即便是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也應給予使用者一定時間的準備,而不能僅僅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為準,要考慮到使用者尚有積壓産品需要銷售的現實,也要考慮到使用者需要更改品牌的時間準備,這些或許不是基於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所約定的義務,但卻是基於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而衍生的附隨合同義務。
總之“王老吉”商標爭議,對現有商標法關於使用者保護的制度提出了挑戰,它可能拉開使用者利益保護大討論的序幕。必須指出的是,完善使用者保護制度,旨在平衡商標所有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係,打造商標許可使用的良性運作模式。但是,商標使用者不可能完全獲得與商標所有者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打造自主品牌仍將是企業品牌戰略的重要內容。(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研究員 楊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