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年前,“愛馬仕”在中國註冊英文“HERMES”商標,卻遲遲沒有註冊中文商標。三十年後,當他們看到“愛瑪仕”被某製衣公司註冊後,找到商評委要求撤銷被拒。
“愛馬仕”以自己的中文商標屬於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為由,將商評委告上法庭。記者上午獲悉,法院維持商評委的決定,“愛馬仕”今後在國內的衣物市場上,將遭遇“愛瑪仕”。
早在1977年,“HERMES”及圖形便向我國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此後被核準在國內註冊。據了解,該品牌在大陸地區僅註冊了英文商標,卻沒註冊中文商標。
1995年12月25日,達豐製衣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愛瑪仕”商標,指定用於衣物等商品。商標局經初步審定並公告。
持有“HERMES”的埃爾梅斯國際于1997年6月27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未被採納後,該公司提出復審。2001年11月2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准予“愛瑪仕”商標註冊。
2009年7月10日,埃爾梅斯國際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註冊的申請。
經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1年5月3日作出裁定,維持“愛瑪仕”商標。埃爾梅斯國際不服裁定起訴商評委。
埃爾梅斯國際認為,該公司的“HERMES”商標在世界範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愛馬仕”作為與“HERMES”直接對應的中文商標,在中國應該被認定為未註冊的馳名商標。
埃爾梅斯國際稱,達豐製衣公司搶注的“愛瑪仕”,是對“HERMES/愛馬仕”的翻譯、模倣,是以欺騙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商標註冊的行為。他們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裁定,並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辯稱,其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堅持該裁定的意見,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達豐製衣公司表示同意商評委意見,請求法院維持裁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埃爾梅斯國際提交的大部分證據形成時間,都晚于“愛瑪仕”商標申請註冊日。相關證據均是媒體報道,且均發生在香港地區,不足以證明埃爾梅斯國際尚未註冊的“愛馬仕”已為中國大陸相關公眾知悉;“愛馬仕”不構成為註冊的馳名商標。
此外也沒充分證據證明“愛瑪仕”是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