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法制辦在首都之窗網站公佈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並向市民徵集意見。條例規定,首都實行問題食品召回制,對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生産經營者最高可罰10萬元。
多次受罰將被終身禁業
食品從農田到餐桌是一條漫長的鏈條,對於全程的監控首先要明確責任人。因此,條例明確規定,生産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第一責任,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保證其生産經營的食品符合公眾健康的要求。同時,食品生産經營者的信用資訊也將被記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
作為第一責任人觸犯相關規定,將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呢?對此,條例做出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危害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在媒體上公佈。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對於違法食品生産經營行為被處罰或同一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及以上負有直接責任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作出其在五年內禁止從事食品行業的決定,並在媒體和網站上予以公佈。食品生産經營者多次受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作出禁止其終身從事食品行業的決定,並在媒體和網站上公佈。
此外,條例還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履行召回義務可罰10萬
去年底,政府部門在公開場合表示首都要實行食品召回制,但對於不履行召回義務如何處罰並未透露。對此,條例給出了明確答案:食品生産經營者一旦知悉其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危害,應立即召回,並在24小時內向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書面報告。主動召回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食品生産經營者未履行召回其生産經營食品義務的,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食品,並處違法生産、銷售食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生産許可證。
高風險食品名錄應公佈
奶粉碘超標、果脯蜜餞二氧化硫超標、茶葉鉛超標、調料中發現“蘇丹紅”……針對當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要求對高風險食品實行重點監管,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管的食品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此外,條例還規定,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根據監測數據、檢測數據、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資訊進行科學分析,對食品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致病體等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論採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賣不達標蔬菜可罰10萬
為了對不良商販起到震懾作用,條例還加重了對各種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規定,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産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食品明確的供貨者或者生産經營記錄的,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食品,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産停業;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産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銷售的畜禽産品、水産品、蔬菜不符合農産品品質安全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産停業。
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質,可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食品,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産許可證。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越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