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一份快遞包裹,三樣東西:水杯、鞋,還有一個包,從吉林到西藏兜了一圈回來,水杯還在、鞋還在,包卻沒了。這樣的事情就發生在了長春市民趙先生的身上。
對於這個價值3000元,在快遞過程中離奇失蹤的包,趙先生卻遲遲沒有獲得滿意的答覆。為此,從上月(3月)底事發至今,趙先生在微博上發起了長達十天的維權之旅。
趙先生:2月26號從西藏發到我這一個快件,3月1號快件到的時候我就要求開箱驗貨,開的時候發現包已經沒了,就僅剩一個包的外包裝袋,當時我就拒收了。
説話的人,就是丟了快件的長春市民趙先生,因為是一名警察,十天前,他的微博名還是“若sir”,然而,在十天的維權過程中,他卻把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固執的若警官”。之所以“固執”,是因為從3月31日至今,他持續不斷地微博維權,甚至通宵查閱快遞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然而,截至目前,雖然他終於得到了快遞公司——中通速遞方面的道歉,但是仍然沒有獲得滿意的答覆。
趙先生:這種行為屬於明顯的盜竊。
快遞人員:從公司流程來説是“貨物取件短少”這樣一個概念,就是東西短少了,因為東西沒有保價,現在2800沒辦法給你賠啊,對不對?太高了。雖然説您是從我這塊發的貨,怎麼説我都是有責任的,我可以現在給您補償500塊錢。
無論是中通速遞,還是個別“12305”郵政業消費者投訴電話的工作人員,在起先的回應中,都以《郵政法》中的標準給出了賠償的方案。也就是説,郵件如果保價,丟失或者全部損毀後可以按照保價額賠償;如果沒有保價,實際損失再高,最高賠償額也不能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
趙先生顯然不能接受這樣的解釋。他認為:一方面,快遞企業在收寄快遞時,並沒有履行提示“保價”的義務;另一方面,民營快遞企業不屬於《郵政法》所指的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對此,著名律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表示了認同。
邱寶昌:《郵政法》出臺的是針對國家壟斷的行政行業,而現在市場經濟的很多快遞業都是一個公司,所以現在它可以適用《公司法》的《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所以我個人認為應該要適用消法和合同法的規定,按照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我認為它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而即使不能拿《郵政法》當幌子,快遞公司依然有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作為護身符,比如以“交寄快件物品實際價值不超過其支付的快遞費用的5倍”的條款,規定了快遞公司只承擔了快遞費用5倍以內的賠償責任。這樣的條款,雖然有關規定要求必須對消費者明示,但是大多數人都渾然不知。對於這樣的格式條款的效力,邱寶昌也持保留意見。
邱寶昌:這是一個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這應該作為無效條款。當然破除這個不公平的條款,僅靠消費者個人是很難的,應該需要相關部門對它進行監管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在隨後的交涉中,中通速遞拉薩網店的負責人提升了賠償標準,但是800元的承諾依舊與趙先生的心裏預期有著不小的距離,更重要的是,在趙先生看來,快遞企業的推脫,包括相關規定、監管的不明確,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極大的困擾,他決定繼續“固執”下去。
其實,趙先生這樣的案例並不在少數,業內專家指出,隨著快遞行業的蓬勃發展,準入門檻較低造成的全行業的良莠不齊,以及2007年國家郵政局重組設立前,一直以來監管缺失的歷史原因,使得快遞行業的確面臨很多發展中的煩惱。如何進一步明確監管責任,完善法律法規,值得思考,中國之聲也將持續關注。(記者 莊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