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死刑存廢爭議

時間:2010-03-15 08:56   來源:新華網

  臺灣採用槍決執行死刑。依據臺灣地區刑法第33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臺灣刑法中關於主刑的規定),許多法律對於惡性重大的犯罪都會規定得處以死刑。不過於所有臺灣的法律中,已不存在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亦即除了處死刑外,法官別無選擇)的犯罪了,一般多會並列有無期徒刑或一定年限(通常不會少於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供法官于量刑時有所選擇。

  臺灣有一定的聲音支援廢除死刑,自從民進黨執政後,執行死刑人數逐年減少,自2005年12月26日施茂林下令在於高雄第二監獄槍決林盟凱、林信宏後,至今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是臺灣目前最後一次執行死刑,其後便拒絕簽署,在其任內留下29名死刑犯。

  前任“法務部長”王清峰主張廢除死刑,並表示“任內絕對不會批准死刑”,最後因此于2010年3月11日晚間辭職,但是一般民眾仍普遍反對廢除死刑,其立論主要在死刑對於重大犯罪的發生具有嚇阻力、節省監獄成本、直接解決再犯問題,而被臺灣人所詬病的冤獄問題應該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質下手、而非廢除死刑。

  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表示,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的確不是目前的主流民意。

  臺灣“法務部”自2005年12月後即未再執行死刑,目前臺灣共有44名死刑犯仍羈押在看守所。除了縱火致人于死、擄人撕票和殺警外,性侵殺人和一般殺人佔了絕大多數,而且未來執行的可能性也不高。

  對此曾經遭遇喪女之痛的藝人白冰冰,一直表達強烈反對廢除死刑立場,不但打算籌組“正義黨”,反對廢除死刑,還表示願意擔任執法 工作,槍決死刑犯。

  現在臺灣被判死刑的囚犯,要經過三審後才定罪,但經常卻是“判而不決,決而不行”。這種等待,對死囚犯來説不外乎是一種煎熬,他們也因此出現各種扭曲的行為與想法。

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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