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特稿〕兩岸金融交流之三:機構往來

2009-01-19 16:04     來源:SRC-423     編輯:胡珊珊

  不同經濟之間的匯兌、融資、結算、投資都涉及到金融機構的互設問題。20世紀90年代,兩岸金融往來雖有初步發展,但互相都未向對方開放金融機構的設立。2001年兩岸先後加入世貿組織(WTO)前後,隨著大量臺灣製造業企業投資大陸,臺灣金融服務業也對投資大陸有很高的熱情,兩岸均出臺開放臺灣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代表處並開辦相關業務的政策,但受制于兩岸未簽署金融監管備忘錄,此後相當長時期內沒有實質性進展。

 
  一、臺灣方面開放政策


  臺灣當局自2000年起開始調整島內金融機構赴大陸投資的政策。具體包括:


  第一,開放證券業。2000年9月,臺灣“財政部”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證券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4年,臺灣當局“陸委會”通過決議,開放凈值70億元新台幣以上的證券商赴大陸開設子公司。2005年2月,經修正的《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生效,意味著多年來架設在當地券商與大陸間的樊籬被拆除,赴大陸投資名正言順。3月,臺灣“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經營項目》,將證券業由“禁止赴大陸投資類”改列“一般類”。


  第二,開放保險業。2000年底,臺灣當局開放臺灣保險業赴大陸設立辦事處。2002年8月,臺灣“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經營項目》,正式開放臺灣保險業赴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3年10月,臺灣“立法院”對《兩岸關係條例》進行第8次修正,對於兩岸交流放棄先前“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規範架構,調整為“原則許可、例外禁止”。


  第三,開放銀行業。2001年6月,臺灣“財政部”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正式開放臺灣銀行赴大陸設立代表處。2006年11月臺灣當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解除臺灣銀行業與相關金融機構投資大陸限制,修正條文規定,經“金管會”許可,臺灣金融機構可以與大陸地區事業單位直接業務往來;臺灣銀行業與金融機構投資大陸,不受第35條規定限制;相關施行細則由“金管會”訂定。


  二、大陸方面開放政策


  2001年中國大陸加入WTO時,承諾在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對臺灣金融機構基本上比照外資金融機構依法對其進行管理。

  
  第一,開放證券業。入世時中外合資基金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33%,3年內不超過49%;3年內允許外資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1/3,合資的證券公司可從事承銷A股,承銷與交易B股、H股、政府債券與公司債券,以及基金的發起與管理。由於不允許外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獨資公司,所以外資進入證券領域受到2002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規範。


  第二,開放保險業。2001年外資非壽險公司可設立辦事處,或以51%股份設立合資公司;2年內,可設立獨資的子公司。入世時,外資壽險公司可持有50%的股份設立合資公司;入世時,准許與從事高商業風險、再保險及國際海運等業務的外資公司,以不超過持有50%股份的方式設立合資公司,3年內,外資股權可增加至不超過51%。5年內,外資壽險公司可設立獨資的子公司。申請之前1年底,除保險經紀人外,其資産總額不得低於50億美元。保險經紀人資産總額不得低於5億美元;1年內,總資産不得低於4億美元;2年內,不得低於3億美元;4年內,不得低於2億美元。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大陸受到2002年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規範。


  第三,開放銀行業。外資銀行到中國大陸投資的條件是,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總資産必須超過200億美元;並且只有在中國設立辦事處3年以後,才可以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入世後外匯業務取消地域及客戶限制;入世後每年增加一定數量城市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5年後對外資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不再有地域限制;入世2年內外資銀行可以對國內公司開展人民幣業務,5年內外資銀行可以對國內個人客戶開展人民幣業務。同時,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受到2002年2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範。


  三、互設機構進展


  大陸迄今共批准7家臺資銀行在大陸設立辦事處,2家臺商合資銀行,15家臺資證券公司在大陸設立25個辦事處,11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了15家辦事處、1家臺灣保險經紀人公司與4家保險合資公司。臺灣當局長期以來對大陸金融機構進入島內態度謹慎,一直未批准已獲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浦東發展銀行、工商銀行香港子公司(工行亞銀)、福建興業銀行與深圳招商銀行等4家銀行提出赴臺設立辦事處的申請。


  臺灣地區銀行若在大陸設分行,可直接以臺灣母行信用評等來調度資金,在資金成本上較易與大陸地區銀行或外資銀行競爭,不過,目前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等7家已在大陸設辦事處的臺資銀行,均因自身原因或兩岸未簽署金融監管協議而未能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除這種途徑外,臺灣銀行業在大陸經營還有兩種選擇方式:間接參股與直接參股。直接參股比間接參股有更高的經營主導權,但臺灣現階段兩岸金融政策只開放可以間接參股大陸銀行,富邦香港銀行(富邦金控的香港子銀行)參股大陸廈門商業銀行率先走通間接參股大陸銀行的方式,開放直接參股成了臺灣業者的下一個希望。臺灣符合大陸要求資産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多達21家,一旦政策放行,中大型上市銀行及金控幾乎全都有資格參與。


  保險業方面,到目前為止,4家在大陸籌建合資公司的臺灣保險公司分別是臺灣國泰人壽、新光人壽、臺灣國泰世紀産物保險及臺灣人壽。根據大陸的外資保險業管理條例中所謂的“五三二條款”,即外資保險公司,不論産險或壽險,都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才能申請在大陸設立子公司:(1)母公司資産規模至少50億美元;(2)要在原地區經營保險公司超過30年;(3)要在大陸設立辦事處超過2年。臺灣最大的産險公司富邦産險資産規模都不到20億美元,因此臺灣保險公司只能以合資模式在大陸經營業務。


  證券業方面,自臺灣的 群益證券在上海成立第一家臺資券商辦事處後,目前已有元大京華、金鼎、寶來、元富、日盛、臺證、兆豐等多家臺資券商在大陸設置辦事處,但均未有實質性的業務進展。儘管如此,臺資券商在大陸仍通過各種渠道,積極與大陸本土證券商建立關係,希望在臺灣當局出臺開放券商參股大陸證券業的政策後,儘快進入大陸證券市場。(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臺灣在大陸投資的金融機構

 

行業

金融機構

代表處所在地

銀行業

彰化銀行

昆山

世華銀行

上海

土地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北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華南銀行

深圳

協和銀行(合資)

寧波

華一銀行(合資)

上海

保險業

國泰人壽

北京

成都

富邦産險

北京

上海

新光人壽

北京

上海

中央産物

廣州

上海

新光産物

蘇州

富邦人壽

北京

臺灣人壽

國泰産險

明臺産險

國泰世紀産物

上海

友聯産險

萬達保險經紀人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合資)

上海

蘇州

證券業

元大京華證券

北京

上海

倍利國際證券

上海

深圳

北京

金鼎證券

上海

北京

元富證券

上海

深圳

群益證券

上海

寶來證券

統一證券

建華證券

日盛證券

大華證券

太豐行證券

京華山一

北京

元大京華證券(直接)

北京

寶來證券(直接)

上海

 

(資料來源:參考國臺辦網站及相關新聞報導等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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