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林農和林業生産經營者可以用承包經營的商品林做抵押,從銀行貸款用於林業生産經營需要,實現了林業資源變資本的歷史性突破。
《意見》規定,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滿足林業生産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産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産、生活相關的資金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産經營週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貸款資金用於林業生産的,期限要與林業生産週期相適應。
可抵押林權具體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意見》明確,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以降低林農和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成本。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項目,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備專業評估能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以自行評估。
《意見》對規範林權抵押登記、林木資産變現提出了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明確了林權抵押、變更、登出登記以及登記備案等具體程式和要求;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抵押合同規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權的情形發生時,可通過競價交易、協議轉讓、林木採伐或訴訟等途徑處置已抵押的林權。
《意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創新業務品種,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促進林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業內專家認為,《意見》的出臺,是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改善農村金融服務,調動林農和林業生産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信貸資金合理配置,突破林業經濟發展的資金瓶頸,實現林業得發展,林農得富裕。(周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