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維護保險信訪秩序,保護保險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改,有關修改的決定已經6月25日的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修改後的辦法已于日前公佈並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修改後的《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以及走訪等形式,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反映情況,提出與保險監管相關的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處理。保險消費投訴處理適用《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保險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處理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此外,保險信訪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改進保險監管工作有突出貢獻的,由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傳真、信訪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辦法》同時規定,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定保險業重大信訪事項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大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處置力度,並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産生、擴大。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要求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件升級。(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