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發現雖監管層嚴禁但銀行貸款搭售仍盛行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文規定要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範收費行為,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等。但記者連日來調查發現,目前仍有不少形式的貸款搭售。
為何難以遏制,除了與目前企業需求和銀行貸款發放存在供不應求的關係有關,也和目前相關銀行工作人員打起人情牌,將搭售行為從臺面搬到地下,利用私人關係行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
央行: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
昨日,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卡人民幣賬戶跨境清算業務、境內非金融機構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境內非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對外提供人民幣擔保。境內非金融機構對外擔保使用人民幣履約時,境內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人民幣結算,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相關資訊。履約款項也可由境內非金融機構使用其境外留存的人民幣資金直接支付。
根據《通知》,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人民幣賬戶融資期限延長至一年,賬戶融資比例不得超過該境內代理銀行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的3%。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與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清算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
記者連日來調查發現,由於融資難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具有議價能力的銀行仍在向“求”貸款的中小企業提出如搭售理財産品、保險、信用卡,或是攤派承兌匯票業務、要求配比存款等形式的貸款搭售。具體操作上,記者了解到,大概有三種手段。
搭售情況頻現
手段1
要貸先存 企業被迫發動員工存款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説,事實上,在銀行信貸額度緊張的情況下,想要從銀行貸到1000萬元,就必須先存1000萬元。“企業滿足銀行的相關要求之後,銀行還要求企業通過親戚朋友或者員工往銀行存款,才同意其貸款申請”。
“有的企業甚至要發動自己的員工存款。”該人士説,有的銀行嚴格規定貸款的客戶要在這邊做結算或者其他業務。該人士還表示,這中間,對銀行來説等於是坐收漁人之利就可以獲得存貸款中間的差價。
手段2
搭配部分款項購買不良貸款
事實上,企業貸款並不能獲得全額審批發放的情況並不少見,一位股份制銀行相關業務的負責人馬先生表示,與直接購買不良貸款的方法相似的是,由貸款企業內部消化可能産生的呆壞賬,也就是説,企業欲貸款,就要為出現逾期的企業承擔(消除)一部分的不良貸款。
雖然讓企業購買不良貸款尚未在整個銀行圈中真正啟用,但是有的銀行確實會在與企業群體洽談過程中“展現”這一個環節。
手段3
貸款搭售保險、理財産品
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企業主表示,其在貸款融資的時候經常遇到銀行要求其購買理財産品、保險等行為,“一般是貸款1000萬元,必須要買200萬元的理財産品,也就是説按照20%的比例進行換算。”
不僅是企業,個人貸款也會遭遇類似狀況。市民徐先生曾投訴説,2月份,其在申請某家銀行的房貸時,銀行職員明確表示,如果其直接貸款,則不能享受8.5折優惠,只能獲得基準利率,且不能保證馬上放款;如果其購買該行的理財産品成為貴賓用戶,就可以獲得額度並且享受打折優惠。
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從臺邊轉向臺下——通過私人關係做業務
在銀行的實際操作中,各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為仍屢見不鮮。
另一位股份制銀行的業務員表示,事實上雖然他是做公司業務的,但是銀行對他的考核也會將一些個人業務拉進來,如理財産品的銷售額、第三方業務額、保險基金銷售額、開卡開戶額等指標都會列進每月每季度每年的考核指標。也就是説,銀行信貸工作人員開始進行情感行銷,將一些銷售渠道從臺面上搬到了臺下,通過私人渠道進行交涉。
對此,記者了解到,造成這種行為的根本原因,還是與企業融資難問題依然存在,銀行存在議價空間的優勢地位有關。此外,記者從不少銀行業內人士處了解得知,目前迫於壓力,各家銀行總行也相繼對下屬分支機構下發了較大的壓力考核任務指標,“以前都是考察量,現在還要考察利潤率,真的是越來越難做了。”一位股份制銀行一線業務負責人洪先生(化名)表示。 (文/記者李婧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