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系統已成立修法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
記者獲悉, 證監會目前已初步形成證券法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思路建議。證監會系統最近成立了證券法修改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為下一步配合立法機關做好證券法修訂準備工作。
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兼法律部主任黃煒昨日在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上表示,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和發展已經積累起豐富的實踐經驗,制定一部更為成熟完善、更加適應市場未來發展要求的證券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據介紹, 證監會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證券法的思路建議包括十個方面:
一是完善證券品種範圍規定。要從證券的固有屬性和證券監管的內在邏輯出發,立足於科學構建多層次市場體系,切實防範監管套利的現實需要,合理定義證券概念,適當拓展證券範圍。
二是完善多層次市場制度。根據不同類型、不同成長階段企業的特點,以及公開程度不同、性質類型不同的産品特點,對相應層次的市場進行梯級定位,在上市標準、資訊披露、交易方式、市場監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區別,並在不同層次市場之間建立靈活的轉板機制。
三是完善證券公開發行制度。要立足於關注發行人資訊披露品質,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資訊知情權,合理設定公開發行條件,落實仲介機構歸位盡責要求,簡化許可審核程式,強化事後監管執法,進一步改革公開發行制度,為從核準制向註冊制的轉變提供專門制度安排。
四是完善證券私募發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與私募的界限,立足於私募發行非公開的特點,建立有針對性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合理安排資訊披露的方式和內容要求,明確欺詐發行的法律責任和追究機制。
五是完善債券市場制度。要立足於構建以公司信用為基礎的,不同於股權特點的市場化的債券制度,在發行條件、交易制度、審核機制、資訊披露等方面統一規則要求,推進建立我國統一的債券市場法律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和監管套利。
六是完善並購重組制度。要以構建市場化的、有吸引力的並購重組機制為目標,提供多元化的並購重組模式和方案選擇,拓寬並購重組融資渠道,豐富支付工具手段,實質性地減少並購重組的行政管制,切實提升並購重組效率。
七是完善退市制度。要調整以連續虧損為核心的退市標準,回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不再具有相應流動性要求,對投資者權益可能産生現實損害的企業,應當退出相應層次市場交易的退市制度本義。同時,要立足於我國的國情特點,健全完善績差公司和危機公司退出市場、重整再生的制度機制,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退出制度。
八是完善證券無紙化制度。適應證券發行交易無紙化的特點,在無紙化證券的權利歸屬、權利流轉、權利擔保等方面建立區別於以有形物為調整對象的傳統民商事法律的規則,健全無紙化證券的登記、存管、託管、結算制度體系,保障交易安全,提高市場效率。
九是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總結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經驗基礎上,建立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統一證券侵權法律制度。
十是完善監管執法制度。適應資本市場的特殊監管要求,進一步完善監管機關職能定位和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