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促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參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今天正式發佈。
與此前六部委聯合發佈的指導意見相比,《辦法》中有關保險公司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資質要求更加細化。根據《辦法》規定,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凈資産均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
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於150%。
此外,《辦法》要求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能夠對大病保險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和單獨核算;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大病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具備完善的、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路;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有較強的核保、核賠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資訊管理系統,能夠按規定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大病保險相關數據。
針對以往招投標中出現的諸多問題,《辦法》明確規定,同一保險集團公司在一個大病保險統籌地區投標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子公司不超過一家。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整合資源,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險業務。投標人在中標後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內容規定,與投保人簽訂大病保險合作協議。大病保險合作協議的期限原則上不低於三年,大病保險合同內容可每年商談確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