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發放了第六批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26張,至此已累計發放223張支付機構牌照,顯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市場的巨大增長潛力。對於一國經濟金融發展來説,支付清算體系是最為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也是各類金融交易順利進行的依託。通常來看,按照服務主體的不同,支付清算市場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
近兩年非金融機構支付市場不斷完善,但還存在某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目前非金融機構只是以政府規章的形式予以描述,在法律層面上還缺乏準確定位,使得非金融機構發展缺乏制度基礎。二是非金融機構支付市場存在結構性失衡。雖然市場集中度較高,但在區域、行業的佈局與結構,在産品創新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和優化。三是在消費者和客戶權益保護方面,還存在不足之處,如能否更好地保障客戶備付金權益,以及對於個人資訊安全的保護等。四是支付平臺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如預付卡發行和受理中的違規。五是在宏觀層面上,會産生影響金融穩定的因素,如反洗錢風險。六是在微觀層面上,支付服務平臺的技術安全,直接影響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運作效率與公眾認可程度。
應該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具有良好前景,已經得到了各方公認。可以預見的變化包括:將來這一市場的交易規模會保持高速增長;支付服務企業會多元化發展;支付服務對象將涵蓋與居民生活相關的諸多行業;支付服務渠道和平臺不斷創新,其中移動支付將成為主流支付行業;針對市場需求的變化,與資訊技術進步相結合,新型的支付服務工具與産品將不斷出現。
現實中,要促使非金融機構支付市場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是必要的。現有管理辦法只作出了原則性的監管規定,對諸如市場準入、監管模式、沉澱資金監管、消費者保護、反洗錢和跨境支付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設計還不盡完善。
首先,我國的多層次監管機制尚未建立,未來需要借鑒歐美經驗,構建立體化的監管機制,並明確中央不同部門之間、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部門監管與行業協會自律之間的責權劃分。
其次,在監管模式方面,歐美國家通常實行較為寬鬆的市場準入政策,但有非常詳細的準入要求。在此方面,我們需要根據國情,適應行業和地區現實,逐漸推出差別化的準入門檻,也可考慮在準入階段就要求企業設立風險保證金,在技術安全方面推出規範化的、嚴格的申請技術標準與文件。同時,現有市場運作監管尚未建立起來,有許多具體業務細則還未落實,支付企業的運作管理水準普遍需要提高。
還有,在沉澱資金監管方面,現有辦法未對“備付金”及“備付金賬戶”做明確説明,在途資金的性質、備付金産生的收益歸屬等問題還不明確。並且,在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同時,還需考慮效率與安全之間的平衡,以及如何支撐支付機構開展産品創新。此外,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一個新興的行業,正面臨行業結構、模式和産品的迅速發展創新,未來必將涉及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保護也是管理的重點。
另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出現,在推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的同時,也給洗錢犯罪活動帶來了新的途徑。對此需要充分吸收歐美的相關經驗,要求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進行嚴格識別;同時,對交易記錄的保存和可疑交易的識別與報告,作出詳細的可操作性要求。
最後,非金融機構跨境支付監管方面還存在制度空白,但相關支付業務已經有種種變通的形式,如通過委託支付機構進行購匯、結匯等。在此方面完善管理的重點,在於明確跨境支付的機構和業務準入條件,建立跨境交易真實性審核機制,有效監控支付機構的違規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