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月21日電 (陳康亮)2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佈了《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2013年版)》(下稱《回購主協議》)。相關負責人表示,《回購主協議》是中國債券回購市場運作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既有中國特色又兼與國際接軌,為回購業務的開展提供了統一規範的行為標準,亦為中資機構參與國際市場奠定了規則上的對話基礎。
當前,中國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已成為中國金融市場舉足輕重的組成部分。數據顯示,回購交易已成為金融機構最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2012年全年銀行間回購市場交割量約151.7萬億元人民幣,遠遠超過同業拆借市場(2012年累計成交約46.7萬億元);參與主體已增至2200余家,基本上覆蓋了金融和非金融等各類機構。
據悉,此前中國債券回購市場已有法律文本,即2000年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主協議》和2004年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但上述負責人指出,隨著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對債券回購交易制度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比如,2007年中國《物權法》的頒布改變了原有《擔保法》下的相關法律框架,而原有主協議沿襲了《擔保法》中的規定,在質押合同的有效性和質權設立等方面有待與新頒布的《物權法》相銜接。
為解決上述問題,《回購主協議》做了如下的改進:
一是在框架結構設計上,《主協議》採用“通用條款+特別條款”的結構,由通用條款約定質押式、買斷式等回購交易的共性內容,由特別條款約定個性內容,實現了一份協議的文本結構安排,降低了交易協商和文本管理成本,同時為未來回購交易機制創新預留了空間。
二是在核心機制安排上,《主協議》通過引入回購債券盯市調整機制,豐富了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管理手段;通過實現質押債券替換,釋放了回購債券流動性;通過建立買斷式回購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等機制,為有效防範金融市場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三是在風險事件認定處理上,詳細約定了違約、終止等事件的認定標準、處理流程及補償金額,為市場參與者開展回購交易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是在簽署方式安排上,《主協議》由市場成員多邊簽署生效,補充協議由簽署機構視需要進行雙邊簽署,簽署方式兼顧了便捷性和靈活性,既保障回購市場的高效平穩過渡,又體現風險管理的個性需求。
據介紹,為保障《回購主協議》公佈後市場的平穩運作,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設置了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後,原有兩份主協議停止使用,所有新的債券回購交易統一適用《回購主協議》,未簽署《回購主協議》的市場參與者不得繼續從事債券回購交易。(財經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