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金損失吸收可採用減記和轉股兩種方式

2012-12-10 09:35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范樂

  中新網12月7日電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了《關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普通股新型資本工具的觸發條件和損失吸收機制,在本金損失吸收機制方面允許採用減記和轉股兩種方式。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6月7日中國銀監會發佈了《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指導意見》是《資本辦法》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推動和規範商業銀行開展資本工具創新,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推動《資本辦法》的平穩實施。

  《指導意見》在《資本辦法》資本工具合格標準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非普通股新型資本工具的觸發條件和損失吸收機制。

  《指導意見》分別設置了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和二級資本工具的損失吸收觸發條件。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觸發條件採用數量化的觸髮指標,設定為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與巴塞爾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有助於降低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發行成本。二級資本工具的觸發條件採用了監管判斷的原則性方式,符合巴塞爾Ⅲ的原則性要求,同時兼顧了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指導意見》規定,在本金損失吸收機制方面允許採用減記和轉股兩種方式,同時允許和鼓勵商業銀行在滿足相關合格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者意願,在發行協議中自主設定減記或轉股條款。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借鑒國際經驗並考慮我國銀行業發行新型資本工具面臨困難的基礎上,《指導意見》明確了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原則。商業銀行應根據《資本辦法》及《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境內外市場特點,加強法規、政策及市場研究,做好與投資主體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營造有利於資本工具創新的外部環境,積極探索通過不同市場發行各類新型資本工具。

  二是堅持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的原則。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工作應率先在法律法規允許、市場條件基本具備的領域進行創新探索。銀監會將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共同解決資本工具創新面臨的法律障礙和政策限制。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適時推出新型債務類和權益類資本工具。

  三是堅持先探索、後推廣的原則。商業銀行應廣泛借鑒國際金融市場上資本工具的發行經驗,並結合自身發展的現實特點,積極探索資本工具創新。在不斷總結發行經驗、培育市場投資主體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各類資本工具的發行範圍和規模。(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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