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月起施行

2012-11-06 09:16     來源:期貨日報     編輯:王偉

  為引入新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原油、國債等期貨新品種預留空間,刪去和修改多項行政審批事項,明確“期貨交易”定義和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職責

  新修改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全文見第8版)5日正式亮相。新《條例》將於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與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現行《條例》相比,此次修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適應推出原油期貨、國債期貨等品種的需要,為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和國內商業銀行參與期貨交易預留空間;二是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刪去和修改了多項行政審批事項;三是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了“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明確了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職責。

  為期貨市場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溫家寶總理在2012年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穩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和相關金融衍生産品。

  對於原油期貨和國債期貨而言,前者因其國際化屬性需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後者則離不開現貨國債最大持有者——商業銀行的參與。然而,現行《條例》並未將這兩類投資者納入期貨市場投資者的範圍內。

  新《條例》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作上述規定正是考慮到推出原油期貨需要有實力較強的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交易所交易,以擴大交易規模,提高我國原油期貨交易的國際化程度。

  同時,新《條例》刪除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的規定,這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規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廣發期貨總經理肖成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新《條例》為期貨市場創新發展和對外開放預留了廣闊空間,帶給期貨行業的機遇也顯而易見。  作為2006年首批獲准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的6家期貨公司之一,廣發期貨如今已在代理香港投資者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方面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未來如果批准境外機構從事境內期貨交易,我們將利用自身的基礎,順勢拓展業務,積極引入境外機構投資者。”肖成表示。

  在南華期貨總經理羅旭峰看來,新《條例》不僅為商業銀行預留了參與國債期貨的空間,也為其預留了參與整個期貨、期權市場的空間。

  “新《條例》並沒有規定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只能參與金融衍生品。”羅旭峰認為,正如同此前推出證券公司IB業務時,並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只能介紹股指期貨業務,從而推動了證券市場客戶向期貨市場流動,此次新《條例》為商業銀行預留的空間將十分有助於貨幣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對接,“未來金融混業的步伐有望向前大大邁進一步”。

  “2011年以後,我們感覺到機構大舉進入期貨市場,説明期貨市場更深地融入到中國的金融體系中。”新湖期貨董事長馬文勝説,此前期貨市場是通過推出股指期貨以及上市更多的商品期貨融入金融體系,目前則是通過投資者結構的改變融入,這就要求我們的立法要適應新的市場變化。《條例》在引入新的機構投資者方面的修改,為期貨市場的發展開拓了更廣闊的空間。

  體現市場化監管理念

  “放鬆管制、加強監管”是近年來監管層提出的新監管思路,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條例》修改較充分地踐行了這一理念。

  修改後的《條例》刪除了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資格、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負責人、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資格,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須經國務院期貨交易監管機構批准的規定;修改了期貨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變更5%以上的股權的規定。

  “審批項目的減少不僅是對期貨公司的利好,也是對期貨市場的利好。”馬文勝表示,監管層更加偏重市場化的監管理念,其核心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功能。隨著未來審批項目的減少,期貨公司在自主經營上將更加體現能動性,從而更好地滿足不同類型客戶的需求。

  “《條例》體現了一種‘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潛在含義。”羅旭峰認為,新《條例》將使期貨公司在管理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也給了市場更大的創新空間。

  助力取締非法期貨交易

  在現行《條例》中,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於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存在概念模糊,使得不少處於“灰色地帶”的期貨交易活動得以規避監管。

  新《條例》規定,“期貨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新《條例》同時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作了明確定義。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表示,未來,凡屬期貨交易定義範圍內的交易活動均可依法認定為期貨交易,未經依法批准的即為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一位證監會派出機構人士對記者説,“過去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都向我們諮詢過變相期貨交易的界定,但在當時的標準下,界定存在難度,經過此次《條例》修改,期貨交易和非法期貨交易有了明確的邊界,今後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將更加容易對其定性,從而使得查處更加有力”。

  新《條例》還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上述人士表示,雖然此前國務院“38號文”已作出相關規定,但此次明確列入《條例》,將會促使各地方政府更加切實地履行取締非法期貨交易的義務。(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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