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降低金融機構準入門檻、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提,並且經過多年的籌備,推出時機已經成熟
基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金融安全網制度——被定為“十二五”期間,我國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
日前出臺的金融業“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
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時機成熟
央行此前明確表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存款人保護和損失分擔機制,是推行利率市場化的前提和配套措施。
據記者了解,各有關部門已就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各個主要方面,包括覆蓋範圍、賠付限額、保險保率、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用、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等基本達成一致意見。
央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2)》中表示,要儘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增加處置工具,從而使“有序關閉”問題機構成為可行的政策選擇。
同時,央行認為,放寬準入,鼓勵、引導和規範民間資本投資設立小型社區類金融機構,也要在存款保險機制建立和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實施。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降低金融機構準入門檻、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提,並且經過多年的籌備,推出時機已經成熟。
保費費率設定仍有爭議
不過,郭田勇同時表示,目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難點在協調層面,而非技術層面。他認為,我國銀行業務相對單一、監管要求又高,發生破産清盤的概率低,因此保費應低於西方國家。
從國際層面看,存款保險一般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延伸,因此建立後可考慮取消此前收取的銀行監管費。
金融穩定理事會關於存款保險同行評估報告中指出,設立事前存款保險基金,實行風險差別費率是主流做法。評估顯示,大多數成員國(地區)都通過事前收集保費的做法來籌集資金。
金融穩定理事會認為,銀行業總資産規模大、市場集中度高的經濟體更有必要設立事前收取保費的存款保險基金,還應特別注意後備融資安排建設。在實行事前收取保費的成員國(地區)中,超過一半採取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這一機制的優點在於有助於減輕道德風險, 但也存在一定的順週期問題,應通過制度設計予以避免。
不過,不少中資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的人士認為,保費的高低與風險的大小密切相關,相比之下,大銀行風險小,而小銀行的風險大。若採取差別化費率,將可能使得小銀行的生存空間受到更大的擠壓。因此,部分業內人士建議,統一的費率標準可能更符合銀行業實際情況。據上海證券報 記者 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