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條例徵求意見 配套激勵政策有待完善

2012-05-08 14:08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醞釀已久的農業保險立法終於有了實質性的進展。5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農業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這也意味著一旦徵求意見稿獲得通過,撬動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以及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將在法律制度層面得以確認,隨著相關細則的逐步推進,我國農業生産的抗風險能力將大幅提升。

  看點一:農險定位為商業保險

  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和國家農業支援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農業保險對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保障糧食生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的保費規模和保險覆蓋面持續較快增長,已經成為全球最重要、最活躍的農業保險市場之一。據中國保監會統計,2007年以來,我國農業保險5年累計保費收入超過600億元,年均增速達到85%。目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已超過日本,僅次於美國,躍居世界第二。

  隨著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農業保險逐步發展成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保險活動,既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又發揮了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兩方面的優勢。但由於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不具有國家兜底和強制性的特點,因此徵求意見稿並沒有學者常用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詞,而是定位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農業生産過程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包含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産業的保險。國家支援發展農業保險事業,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政策支援、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探索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看點二:八部委共同協調指導

  農業保險經營運作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各相關部門協同推進。目前,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在部門分工配合、協同推進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在條例中明確中央及地方相關部門職責,有利於農業保險各項制度的有效運作。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建立由發展改革、民政、財政、稅務、水利、農業、林業、氣象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參加的農業保險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全國農業保險工作。其中,民政部門參與組織農業保險防災減災、災後救助等工作;財稅部門研究制定農業保險的財稅支援政策,制定農業保險相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制度;水利部門、氣象部門參與農業風險研究和防災減災等工作;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求,參與農業風險研究、防災減災等工作;保監會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組織農業風險研究等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由於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地域分散、數量眾多,僅依靠保險公司現有的機構體系,難以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損和理賠服務。目前,保險公司的許多農業保險業務都需要在農村基層機構的協助下完成。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委託農經、農技、農機等鄉鎮級以及鄉鎮級以走訪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為規範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行為,強化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與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涉農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支付;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涉農機構的業務指導,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

  看點三:相關政策還有待完善

  據了解,自2007年中央財政開始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補貼品種逐年增加、地區逐年擴大、補貼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約66億元,由此為“三農”帶來的風險保障達到6523億元,中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近100倍,切實體現了“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各級財政的高比例投入,大大減輕了農民的保費負擔水準,越來越多的農戶享受到了公共財政的陽光。

  不僅如此,農業保險還有效發揮金融工具市場化運作的功能,在對災情的判斷、損失金額的確定以及理賠金的發放等方面更加專業、快速,同時也更加公開、公平,避免支農資金成為“唐僧肉”、“大鍋飯”,提高了救災工作的公平性、針對性和科學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的建立,是中央財政支農資金最有效、最重要的創新模式之一。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實施財政保費補貼政策,但財政保費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農業保險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但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此外,徵求意見稿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採取保費補貼、經營費用補貼和再保險費用補貼等多種形式支援農業保險發展,鼓勵農業生産組織通過宣傳、組織、協助以及提供保費補貼等多種方式參與農業保險活動。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對呼籲已久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國家還將建立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地方財政支援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稍顯遺憾的是,具體管理辦法依舊“懸而未決”,尚待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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