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看,對於已有相關券種,包括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以及中小企業金融債等,可以考慮對其所得稅、營業稅進行部分或全額減免,從而推動此類債券市場的跨步發展;對於醞釀中的品種,如高收益債券,同樣可以通過稅收減免來提高其吸引力。
第二,對地方融資平臺債券的結構性減稅。地方融資平臺目前已經成為國內債券市場主流發行人之一,但由於市場對其信用資質的擔憂,中西部地級城投債的發行利率較高,一般被認為是國內準高收益債。事實上,大多數城投債融資的主要投向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性項目。2011年以來,城投債的發行大多為當地保障房項目進行融資,此類項目具有公益性或正外部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作為準市政債,公開融資並無任何稅收優惠,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對市政債券免稅的做法有很大的差異。因此,為盡可能地用資本市場的力量來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壓力,建議參考美國的建設美國債券模式(BABs,美國政府為此類債券利息收入提供35%的補貼),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開融資時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支援。尤其是對於中西部省份一些財政收入來源相對較少的市縣級政府所發行的城投債,通過稅收減免有利於降低其融資成本,營造更為有利的融資環境,進而提供更為優質的公益性産品。
第三,對未來地方政府市政債券的結構性減稅。當前發行的中央代償的地方政府債均享受與國債相同的稅收待遇,即免征所得稅。隨著市場的發展,如果真正意義的市政債券實現發行,建議同樣借鑒國際經驗,免征所得稅或進行一定的稅收返還,以此推動市政債券的健康發展。
第四,對個人債券投資的結構性減稅。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然而個人持有企業債券所獲得的利息收入,仍然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歧視性”政策,明顯不利於個人投資者參與債券投資,因此建議對於個人的債券投資利息收入,同樣可實施免稅。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個人投資者(包括公募基金)參與債券市場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高個人稅後所得,有助於促進國內消費的增長。(中信證券 楊輝 楊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