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日前下發通知,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準方式,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的許可權由銀監局上收到銀監會,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
調整後,組建村鎮銀行的核準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主要區別在於主發起行的核準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負責調整為銀監會負責。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核準方式的調整有利於遴選優質主發起行,減少組建村鎮銀行的協調成本,更好地實現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利於優化村鎮銀行佈局,加強中西部地區村鎮銀行的組建,更好地支援欠發達地區農村經濟發展。
通知同時對發起行提出更多要求,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以及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