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分別制訂相關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後實施。
十三、境外機構依照本通知辦理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中文文本與外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具有債券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