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允許境外機構進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試點

2010-08-18 09:35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張蕾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境外機構可在核準的額度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具體方式為:

  (一)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

  (二)境外參加銀行應當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六、境外機構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等相關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於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應當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文件,無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

  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外債統計監測的義務,及時、準確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機構資金匯出入等情況的報表。

  七、境外機構不得與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機構)等關聯企業進行債券交易。

  八、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並接受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九、受託為境外機構代理債券交易和結算的結算代理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做好對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行為的一線監測工作,將有關情況按季上報中國人民銀行,並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十一、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應當做好對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結算等行為的自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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