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不知是犯罪”
男子5張卡透支5萬元不還 被判1年罰3萬
月收入從未超過4000元的胡亞光,在8個月的時間內從5張信用卡內透支了5萬餘元,經銀行多次催繳仍無法償還。儘管胡亞光辯稱自己是因為失業加之父親生病才導致無法償還信用卡,到案後家人已經代為償還了所有欠款,但是昨天上午,胡亞光仍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款3萬元。
案發:8個月透支5萬
出生於1984年的胡亞光,北京人,職高畢業,曾于2010年6月,因尋釁滋事被處以行政拘留15天。胡亞光到案前是一名計程車司機。
檢方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間,胡亞光使用廣發銀行信用卡等5張信用卡,惡意透支本金共計人民幣50841.96元。經被害單位報案,2012年11月6日,胡亞光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並還清廣發銀行、平安銀行的欠款。
一審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胡亞光有期徒刑兩年,罰款5萬元。判決後,胡亞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自辯:突遭巨變還不上
證據表明,2008年6月14日胡亞光最後一次還錢,之後就再無還款記錄。“家裏有事,工作也沒了,沒辦法了,就還不上了。”胡亞光説,其父親當時患上胰腺癌需要住院,導致其經濟鏈徹底斷裂。
從2011年12月25日開始,銀行開始陸續給他打電話、發短信催他還錢。2012年11月5日,胡亞光湊了兩萬多元,並同銀行員工相約見面,結果卻被民警帶走。
“我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不還就是犯罪,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胡亞光最後陳述時為自己辯解。
獲刑:退還贓款獲輕判
昨天,法院當庭做出了判決。法院認為胡亞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鋻於胡亞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已退賠全部贓款,對其可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一中院以信用卡詐騙罪終審判處胡亞光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
晨報記者 何欣
■法官提醒
催款三月不還可入罪
晨報訊(記者 何欣)一中院副院長陸偉敏介紹,所謂信用卡詐騙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共分為四種行為方式,前三種分別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四種便是“惡意透支”行為。
目前司法實踐中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規定,惡意透支行為入罪必須符合“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