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巨災保險亟待推進

2013-04-22 14:41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范樂

  據央視報道,截至目前,雅安地震造成遇難者人數增至188人,失蹤25人,受傷11460人。截至昨日8時,據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騰訊官方微博公佈,全市近40萬間房屋受損,倒塌12851間,34座水庫受損,堰渠損毀2668處,農林水經濟損失14.30億元,全市需安置48915戶。我國並沒有專門的地震保險,但多數人身險都對被保險人因地震造成的意外死亡或傷殘予以賠付,而家財險則多將地震造成的損失列為除外責任。目前,我國巨災保險正在研製中,但進展較為緩慢。

  人身險:多數險種予以賠付

  由於人身險是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保險金的給付條件為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而不是以風險類別為給付條件,因此,人身險的絕大多數險種如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人壽保險以及附加醫療險等險種對地震都承擔保險責任。

  因地震造成被保險人意外死亡或傷殘,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都可以賠償。受傷以及接受住院治療也將按照合同約定獲得保險金給付。購買這些保險的客戶在地震中身故或傷殘可獲相關賠償,受傷以及接受住院治療也將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給付,賠付金額則要視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

  近年來,意外險大受歡迎。一般來講,意外險則直接對地震災害造成的死亡和殘疾提供保障。但是,在購買上述意外險産品時,仍要注意保障範圍及責任。在意外事故中,除考慮到單純的身故責任,還應該考慮到殘疾的賠付,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入院的醫藥費用及手術費用的賠付。視購買産品的不同,保險公司會約定不同的賠償範圍,如意外導致的殘疾,一般會根據殘疾程度的不同等級按合同約定的相應比例給予賠付。另外,一些産品也會對因意外事故需入院治療的醫療藥費、手術費用及住院費用給予一定的賠付。但需注意的是,這類賠付中有些是補償型的,即保險公司根據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的費用進行賠付。此外,某些産品會約定免賠額,投保人要格外注意。

  財産險:地震被列入車險免賠範圍

  目前,多數財産險公司都有家財險這一險種,即在個人房屋遇到火災、爆炸等自然或意外災害時,可為投保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

  由於地震破壞面積大,後果嚴重,損失難以估量,災後的重建花費巨大,遠遠超出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商業保險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保險公司不會輕易承保地震風險,多數財産險不承保地震損失,將地震列為免除責任。

  在財産險範圍內,部分建築工程險和安裝工程險包括地震險,很多公司推出的企財險會將地震作為附加條款,也有地震擴展險承保因地震造成的企業財産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從車險合同條款中可以看到,保險責任包括“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所造成的車輛損失”,一般來説,車險免責條款裏會説明,因地震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之內。但因地陷、地裂造成的車輛損壞,或者由於地震造成的高空墜物砸壞車輛,可申請理賠,但需要車主能夠出示相關證明。

  巨災保險進展緩慢

  除卻雅安地震,近年發生的汶川大地震、玉樹地震以及甘肅曲舟山洪泥石流,也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根據民政部和全國減災委的統計數據,2012年發生的自然災害使2.9億人受到影響,摧毀房屋90萬間,嚴重損壞房屋146萬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184億元,巨災保險再次引發普遍關注。

  所謂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産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巨災保險制度,分散風險。巨災雖然發生的頻率很低,但一旦發生,其影響範圍之廣、損失程度大,其累計造成的損失往往超過了承受主體的實際承受能力,並極可能最終演變成承受主體的滅頂之災。

  雖然各家保險公司在震後積極履行保險賠償和給付責任,但是商業保險在地震損失補償方面的貢獻依然甚微,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目前,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尚未採用強制性保險法律制度來保證巨災保險的參保率;缺乏國家財稅支援,在財政和稅收方面都沒有相應的補貼和優惠,導致險企不積極承保。此外,我國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也不完善,而該機制對保險公司分散風險來説尤為重要。

  據報道,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曾表示,應該加速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他認為,目前風險單位的數量已經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由於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可以由多家保險公司組成巨災共保聯合體,共同開發巨災保險險種,共同承保。

  巨災保險在今年兩會期間也受到普遍關注。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表示,下一步在推進農業保險的基礎上,要研究在國家政策支援下的巨災保險問題,保監會正在研究巨災保險。

  他山之石

  根據瑞士再保險發佈的報告顯示,2011年日本地震造成的保險損失達到350億美元,成為有記錄以來賠付額最高的地震。日本亦是聞名的地震多發國,年均有感地震達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積累並不斷完善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應對補償機制。

  日本《地震保險法》于1966年5月問世,標誌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經營的地震保險制度産生。該法明確了對遭受全部損失的承保對象進行賠償,並規定了地震保險對象、費率、承保和再保險等方式。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採取自動附加半強制性方式。即不允許僅訂立地震保險合同,而是在訂立住宅或店舖綜合保險、普通火災保險、住宅火災保險合同時附加訂立地震保險合同。

  保險標的限于住宅、家庭財産兩類。住宅是指其全部或部分是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包括門、鎖、車庫、倉庫及其附屬建築物。家庭財産是指供生活使用的傢具、日常用品、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的動産,但一個或一組價值超過30萬日元的珍貴文物、書畫及有價證券、貨幣、存摺、汽車、營業用物品等不包括在內。

  此外,法國在1982年通過了“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保險標的非常廣泛,涉及到生活方方面面。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巨災保險後,與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通過再保險合同轉移和分散巨災風險責任,而巨災再保險合同由政府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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