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給兒子兒媳理財的1000萬元財産,兒子兒媳卻一直不肯歸還。83歲的東縱老戰士、離休幹部張旭(化名)多次與兒子兒媳協商,由家內調解到律師調解,歷時多月沒有任何結果,老父一紙訴狀將親生兒子張華(化名)告上法庭。近日,羅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旭100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千萬財産委託兒子理財
張旭和張華為父子關係。2012年2月15日,張旭與妻子到鹽田公證處公證了一份遺囑,遺囑聲明兩人死亡後願將位於羅湖區東門某處房産和信託投資基金1000萬元指定由兒子張華和兒媳兩人共同繼承。
2012年5月21日,張旭將1000萬元存款轉入張華的工商銀行鹽田支行賬戶,委託張華將資金投入“財富一號生命紅F理財産品”運作,並對收益分配進行了約定。張華按上述委託要求,原本已經簽署了一份《生命紅上紅F款》投保單,後在猶豫期內撤回該投保,而將上述1000萬元在交通銀行購買了理財産品。
質疑管理不當要求撤銷委託
張旭認為,在委託理財期間,其曾多次詢問存款的存管狀態,但兒子一直未如實相告,也未向其出示相關銀行存款單據或證明,張旭因此質疑兒子未盡到委託人的義務,對其所有的1000萬元管理不當,於是委託律師與兒子溝通,要求收回存款自行保管。
2012年11月7日,兒子張華將上述1000萬元的理財産品的單證、銀行卡移交給張旭,但該存款仍然在兒子名下。此後,父親多次請兒子將存款轉至自己名下,均遭到拒絕,遂于2012年11月23日向其發出《撤銷委託返還財産通知書》,撤銷之前委託,要求返還1000萬元存款及利息。
老父告兒要求返還千萬
因款項一直未返還,張旭將兒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存款1000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庭審中,被告張華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並認為自己已將1000萬元的交通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卡、理財産品單證交還給父親,由於原告張旭未履行公證贈與合同(原告張旭本應將房産贈與給被告),故1000萬元的資金本應歸自己所有,不存在返還1000萬元的問題。
法院一審判決支援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旭向被告劃匯1000萬元委託被告購買保險理財産品及被告向原告張旭移交理財産品銀行卡、單證等事實,證明原告張旭與被告形成了委託使用資金關係。《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此,原告張旭可以隨時解除對被告的委託,要求被告返還1000萬元。
雖然被告將1000萬元的交通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卡、理財産品單證交付給原告張旭,但該銀行卡和理財單證只是1000萬元的貨幣資金存儲介質,原告張旭不是戶主,由於個人存款實名制、金額較大等原因,原告實際上無法支配和使用該1000萬元,故被告認為已將1000萬元返還給原告張旭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被告認為該1000萬元是原告張旭未履行公證贈與合同所得(原告張旭本應將房産贈與給被告),故1000萬元的資金本應歸自己所有,不存在返還1000萬元的問題與本案分屬不同法律關係,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遂依法判決:被告張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旭返還1000萬元。本案受理費81800元,由被告張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