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500萬理財款被飛單 內鬼幹的事銀行無責

2013-04-08 15:46     來源:今日早報     編輯:范樂

  500萬元理財款“被飛單”

  投資者誤入銀行“誠信陷阱”

  “投資500萬元,期限1年,年收益13%,保本保收益!”在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坑梓支行時任副行長楊巧斌的推薦下,投資者鄧先生鼓足勇氣買下了這款超高收益“理財産品”。合同約定於今年1月18日到期向投資者支付全部本息。然而,鄧先生至今卻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2012年1月中旬,楊巧斌向鄧先生推薦了一款名為“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入夥”的“理財産品”。據鄧先生回憶,當時楊巧斌告訴他,這款産品一般只推薦給銀行的VIP客戶,年預期收益率高達13%,還有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能夠保證本金及收益的安全。農業銀行深圳分行日前接受記者書面採訪時則表示,産品銷售時已經對鄧先生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提示。

  “投資收益還可以,又有擔保公司擔保,而且認為在農業銀行渠道購買的産品不至於本金都收不回來,所以就決定買了。”鄧先生説。鄧先生提供的一份中國農業銀行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顯示,他于2012年1月18日通過轉賬的方式加急匯兌了500萬元,收款人全稱為“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不久他就收到了一份蓋有通商國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的《中鼎迅捷股份投資計劃産品成立確認書》,顯示該産品期限為1年,預期收益13%,已于2012年1月18日成立,由中發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就本金和收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查閱鄧先生與通商國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一份入夥協議得知,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有限合夥)其實是一家2011年12月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該企業成立了一個名為“中鼎迅捷股權投資計劃”的産品,擬將募集到的資金投資于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通商國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既是該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又是該企業的資産管理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受託負責運作該合夥企業的投資事務。

  鄧先生説,事發後,河南省奧鑫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則稱,從未收到來自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的錢,通商國銀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去年已經倒閉,農行説不承擔責任。“直到2012年12月底,楊巧斌才告知我理財産品可能無法兌付,至今我們沒有收到一分錢。我們只好找擔保公司,但擔保公司則稱‘公司現在就只有幾臺電腦和幾張桌子的資産,你要就拿去吧’!”

  500萬元誤購“理財産品”

  “內鬼”幹的事銀行無責任?

  2月底,鄧先生終於等來了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對其賠償請求作出的結論:“這款産品不是由農行渠道代銷的,對鄧先生購買了這款産品表示同情,但是這是楊巧斌個人的行為,建議走司法程式解決問題。”然而,讓鄧先生不能理解的是,為何這款産品的銷售行為成了楊巧斌的個人行為?為何當著銀行副行長的面簽署購買的“理財産品”居然不是該銀行代銷的産品?

  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在書面回復記者採訪時説,鄧先生曾多次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熟悉農行産品銷售過程與手續,知曉購買的“中鼎迅捷股權投資計劃”非農行代理産品,清楚投資風險,購買産品是其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如果知道這個産品不是銀行代銷的,我就決不會買。入夥協議是楊巧斌提供的,還是在他農行的辦公室簽訂的,甚至裏面的一些資訊都是他替我們填寫的。”鄧先生説,《北京中鼎迅捷投資中心入夥協議書》的第13頁,有限合夥人的個人聯繫資訊及劃付資金賬戶都是由楊巧斌代為填寫的。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歐衛安説,鄧先生是在農行的上班時間、農行的辦公室、跟該行的副行長一起簽訂的合同,雖然該副行長沒有蓋章,但是鄧先生作為投資者已經有足夠理由可以信賴農業銀行對該“理財産品”的銷售、兌付具有重要影響,民法上已經構成“表見代理”,銀行應當承擔責任。

  “飛單”拷問銀行誠信

  目前,鄧先生夫婦還在為追回投資奔波,500萬元血汗錢能否歸來仍舊是個謎。

  一位理財産品銷售人士道出了“飛單”現象存在的原因:“在‘飛單’情況下,銀行的‘內鬼’能夠從資金募集方拿到10%甚至更高的提成,而普通的理財産品銷售收入提成非常低,有的在萬分之一左右。在銀行管理不善的情況下,總有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至透支銀行信譽。”

  “我們信賴銀行,才會在銀行裏購買理財産品,銀行最起碼的誠信是要把出售的産品有哪些風險告訴我們。一個支行的副行長在櫃檯賣給投資者的産品,最後銀行居然説該産品不是他們銷售的而拒絕承擔責任,這實在是不靠譜,到底是管理出了問題還是銀行的誠信出了問題?”廣州市民宋勝利説。

  理財專家提醒投資者,不要把所有的投資投向同一個理財産品,同一時間內應當注意多種理財産品相互搭配才能降低投資風險。面對高回報、無風險的宣傳要擦亮眼睛,謹防被銀行理財人員“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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