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之前,小張連續三年全年鉑金絲損耗平均在23.36克,而僅在2011年度,小張等使用鉑金絲年損耗186.82克,表明該年度鉑金絲損耗大幅度上升,造成原告公司重大經濟損失
鉑金年産量僅為黃金的5%,奇貨可居。
上海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生産電子用晶體,對晶體加熱時用鉑金絲做導線。小張、小李、小孫為一工作組,負責晶體加熱工作。按公司規定,每年該工作小組鉑金絲消耗量應少於10克。然而,2011年該小組共損耗鉑金絲180余克,大幅超支。
180克鉑金是蒸發了,還是被轉移了?公司無從認定,故按市場價折算,要求三人賠償66844.19元。三人認為,一來確實為工作損耗,二來未與公司簽關於損耗過量需賠償的合約,拒絕賠償。公司數次討要,無果,上訴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下稱“嘉定法院”)。
經法院審理,三人用量大幅超出,應負責,公司作為管理方,也應負責,故裁定三人共賠償3萬餘元。
180克鉑金“蒸發”
上海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主要生産電子用晶體,三人在其公司從事晶體加熱工作期間,需要使用鉑金絲為導線,按規定鉑金絲應自己保管、自己使用,退舊換新,允許一年損耗不超10克。
小張、小李、小孫均于2000年前進入公司工作,從事晶體加熱的極化爐操作,在同一工作組。三人分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與三人同車間的其他員工分別簽訂了“生産車間關於鉑金類損耗獎罰處理”協議(未與小張、小李、小孫三人簽訂),協議約定:每個員工領出金絲平均每年允許損耗不超過10克,如超出部分要以市場價賠款。
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間,三人所在組使用的鉑金絲均由小張領取及退還,下班後放置於公司提供由小張保管的工具箱內。2012年1月底,公司主管查看各個小組的領料單,小張等三人2011年度領料單顯示,共損耗鉑金絲186.82克,且三每人平均在該領料單上簽字。
隨後,公司要求三人返還鉑金絲186.82克,如不能返還按相應市場價值賠償66844.19元,三人拒絕,數次討要,無果。
三人賠償3萬餘元
該公司便向嘉定法院提起了訴訟稱,2011年度小張、小李、小孫三人在工作中損耗鉑金絲達180余克,已經造成了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故要求三人賠償鉑金絲損失5萬餘元。
小張、小李、小孫三人認為,鉑金絲使用後放置在公司提供的工具箱中,保管責任在公司。他們對於鉑金絲的使用也是正常損耗,工作組中其他人對於鉑金絲的損耗也較大,且他們也沒有同公司簽訂“獎罰處理”協議,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嘉定法院經審理髮現,2011年之前,小張連續三年全年鉑金絲損耗平均在23.36克,而僅在2011年度,小張等使用鉑金絲年損耗186.82克,表明該年度鉑金絲損耗大幅度上升,造成原告公司重大經濟損失。
嘉定法院認為,公司雖未與三人簽訂同類協議,但三人係同車間員工,原告與其他員工有關鉑金絲使用損耗超過合理範圍應予賠償的協議可予參照考慮。而且三人未舉證證明該年度鉑金絲損耗大幅度上升或是因公司生産工藝、機器設備不符合要求所致,或是因公司保安措施不當、存在嚴重失竊所致等,因此,三人對鉑金絲超範圍損耗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額度,鋻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而且公司對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另外,公司未與三人簽訂鉑金絲損耗合理範圍的協議,小張前幾年鉑金絲損耗未作處理,故以該數額作為扣除範圍。據此,嘉定法院判決小張、小李、小孫等三人應賠償上海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2011年度鉑金絲損耗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