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楊先生經歷了一次長達3年的金融消費糾紛,現在回想起來,問題的源頭就在於其母親當年被銀行工作人員“忽悠”了。
楊先生稱,楊母2010年去上海農商行網點辦理到期儲蓄轉存業務,因為不識字,銀行櫃檯人員“主動幫忙”,巧舌如簧説服楊母購買了推薦的産品,號稱收益比存款多,且在5年內隨時可取出,5年後一次性取出利息最多。最後不僅讓楊母把原來到期的存款買了這個産品,還借了部分錢共購買了43份“紅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期限為10年。
2011年楊母需要錢看病,取錢時被告知不可以,如一定要取非但沒有利息,原來存入的4萬多元會損失近2500元。楊母一下就傻了,回去跟兒子哭訴被騙了。“別説是老年人,如今市場上的金融産品五花八門,品種繁多,沒有金融知識的人很不容易弄清産品的品種,更不用説産品的風險了。我本人都碰到過類似的情形。”商務部研究院消費經濟研究部副主任趙萍告訴國際商報記者,一次在建設銀行,一個銷售員向她推薦一款金融産品,稱和存款一樣,回報率比存款高出許多,但在趙萍的一再追問下,該人員才不得不承認,實際上該産品的性質是保險産品,而非存款。“老百姓沒有義務成為金融專家。”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國際商報記者表示,“應嚴格管理標準,通過簡潔、清晰的方式把金融消費中的真實資訊告知消費者。不能指望消費者成為專家。”
趙萍認為,面對眾多的金融産品,金融機構在銷售時,應首先為消費者把關。“應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幫助消費者規避掉部分問題産品,風險過大、投資回報沒有保障的産品就不應該出現在金融機構的櫃檯上。”
趙萍還談到,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産品時應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風險: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比如購買10年的保險,10年間您的資金完全不具有流動性,即便收益再高,也應考慮這部分資金在10年不可流動的成本對於自身意味著什麼。這是消費者的責任,但前提是,銷售一方應充分告知消費者購買的産品性質和細節,‘忽悠’不是經營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