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何合理用好保單猶豫期

2013-01-24 13:30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范樂

  壽險業銷售誤導時有發生,退保往往會給投保人帶來不小的損失。實際上,為保證客戶理性投保、降低損失,不少保險産品都有退保“猶豫期”。

  保險“猶豫期”也叫“冷靜期”,很多保險合同中都有這樣的條款:“自投保人簽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若投保人在此期間提出撤銷合同,公司會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險費”。保監會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猶豫期內,投資者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但應退還保單,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資者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合理利用猶豫期

  記者從保監會了解到,猶豫期是從投保人收到保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間內,投保人可以仔細考慮所購買的産品是否合適。如果所投保的産品與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會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退還已交保險費。很多客戶在投保後,會覺得不是像業務員説的那樣好,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儘快辦理退保,不要猶豫,否則一旦錯過猶豫期,退保將給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損失。

  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在猶豫期內發生的事故將不承擔保險責任。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超過猶豫期退保的話應按照保單約定的退保比例或現金價值表(通過精算得出,並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同意)辦理包括保障成本、營業費用等在內的退費金額。

  近年來,銀保渠道的迅猛發展,為保險公司帶來了可觀的保費收入。而這種方式在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同時,也頻頻引發投訴和退保糾紛。

  在銀郵網點購買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以及不少投保人青睞的投連險,均有10天猶豫期。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做出回訪,多數的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在2到3天內進行電話回訪。接到保險公司的回訪時,投保人如果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親自諮詢直到弄懂為止。諮詢後,認為這份保險比較適合自己就保留,覺得其實並不適合自己,就可以考慮在“猶豫期”內及時去退保。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口頭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是無效的,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而險公司在收到書面申請後,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會一分不差地把原保費退還給投保人。

  部分地區猶豫期延長

  在銀保糾紛中,有相當一部分為老人受騙投保。鋻於投訴高發,部分地區保監局自2011年開始,陸續實施特殊人群猶豫期延長的規定。

  2011年初,浙江保監局下發通知,凡是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男性、55周歲及以上的女性,以及持有殘疾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保險消費者,均成為首批受益於上述新政的“特殊群體”,購買一年期及以上的人身保險産品後,在簽收保單之日起30日內,可以無條件全額免費退保。不久後,山東保監局亦下發專門通知,將老人、殘疾人、低保者的銀保猶豫期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這部分特殊群體購買一年期及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後,在簽收保單之日起30日內,可以無條件全額免費退保。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的範圍包括: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産品。2012年,江蘇保監局亦跟進延長特殊群體猶豫期。

  另據記者了解,深圳保監局不久前下發銘文規定,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統一以合同回執簽署日期為準,開始計算保單猶豫期。同時將深圳轄內保險公司統一將保單猶豫期從10日延長至10個工作日,並規定保單猶豫期未開始,保險公司不得向仲介機構或個人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並非所有産品都有猶豫期

  記者在查閱保監會相關監管條例後發現,並非所有保險産品都有猶豫期。通常情況下,長期人身保險産品(純壽險和健康險)都設有猶豫期。而對於保險期間在一年或一年期以下、甚至只有幾天的短期意外險,並不存在猶豫期之説。保險公司此舉主要是為了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

  鋻於此,購買意外險前,投保人應認真閱讀格式合同,或去保險公司官網上查看産品的示範條款,慎重出手,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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