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師:抵押擔保借款哪些財産可作擔保物

2012-08-22 10:13     來源:錢江晚報     編輯:范樂

  黃先生來電:我親戚準備借一筆錢給一個水産養殖場的業主,希望賺一些利息。為了保險起見,親戚要求養殖戶有一定的財産抵押,對方也同意了,但是我親戚不太清楚哪些財産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物。

  幫辦記者 張苗 本報通訊員 姜景芳 黃先生告訴記者,他的親戚是婺城區的農民,上個月在朋友的牽線搭橋下,決定將自己辛苦積蓄的10余萬元借給鄰村一水産養殖戶。不過,謹慎的親戚提出了一個附加條件:由借錢的水産養殖戶提供價值不小于10萬元的財産擔保。

  養殖戶表示,願意以養殖場內的水産或建築設備為抵押,讓黃先生的親戚自行選擇。但黃先生與他的親戚産生了一個疑問:水産或建築設備可以作抵押物嗎?“我朋友碰到過類似的事情,當時他想用自己的耕地做抵押,但是最後發現是不合法的。”

  針對這個疑問,記者諮詢了浙江思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引。

  王引告訴記者,根據《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産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産。

  也就是説,水産養殖戶拿養殖場內的水産或建築設備作為抵押物是完全可行的,這兩者根據具體的價值,既可單獨抵押,也可一併抵押。

  另外,王引還列出了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産類別: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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