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一度的工作就是為一家銀行發行的銀信合作理財産品資金募集階段的合同簽署法律意見書。一段時間之後,張律師覺得有點奇怪,為什麼銀行從不讓他簽署為所募集資金的信託投資、交易中的利益主體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讓我簽,我也不敢簽。”張律師説,因為他不清楚資産配套的具體情況,不敢保證這樣的投資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證是合法的。
連專業人士都無法弄清投資的情況,普通投資者更加無從知道。對他們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經謝天謝地了,弄不好還有虧損的可能。
以某銀行發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為例,該産品的募集規模為20億元,期限60天。投資金額5萬-30萬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4.8%;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預期收益率5%,只有投資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預期收益率才能達到5.2%。産品説明書中甚至明確,理財資産運作超過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
該産品的投資對象包括信託計劃、財産權信託計劃中的優先級信託單位及其他資産或資産組合、銀行承兌匯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各類債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及其他貨幣資金市場投資工具。
説明書中還強調,産品所涉及的信貸資産五級分類均為正常類。所投資的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包括3家信託公司。
但專業投資者不難看出,這樣“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説明書什麼都沒有説明:如此寬泛的投資範圍,怎麼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樣確定,這款理財産品的投資對象甚至包括財産權信託計劃中的優先級信託單位。而結構化信託是私募基金最常採用的、引導理財資金的方法;其中,絕大多數證券投資結構化信託産品都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
對於其中的風險如何?一般投資者自然是一頭“霧水”。對此,評級機構惠譽最新發佈的報告指出,不充分的資訊披露是一個嚴重問題,很少有理財産品在發售説明書中詳細寫出由哪些資産組成,也沒有第三方來證明。
業內人士透露,在上述理財過程中,銀行、信託公司獲取的收益最高可達10%以上,且承擔的風險遠小于投資者。
神秘的“資金池”
某股份制銀行財富管理部負責人説,超過約定收益的部分,該行仍將其歸入“資金池”中。但利用客戶的資金賺來的錢,為什麼被歸入與客戶無關的“資金池”呢?
近兩年來,各家銀行都在滾動發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異的理財産品。而募集到的理財資金往往組成資金池。資金池對接的資産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各類債券、票據、信貸資産和信託産品等,不斷有資金流入和流出。
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指出,很多所謂“資金池”是一些銀行掩蓋違規投資的重要手段。
首先,銀行把很多不同質的資産放入同一個資金池內,造成各筆理財資金風險、期限、收益無法匹配。例如,前文所述理財産品,投資對象包括財産權信託計劃中的優先級信託單位、銀行承兌匯票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但這些資産的信用等級明顯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銀行甚至將不同的資産池轉移、合併。有些銀行甚至把不良資産打包進資金池,用理財資金的部分投資收益來彌補信貸資産的虧損。
“差價”超額收益
實際上,銀行發行理財産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遠不止合同規定的0.13%的銷售手續費和資産託管費。僅以去年暢銷的理財資金投資結構化信託為例,銀行將此類信託産品拆分、賣給投資者時,給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託産品給予優先級投資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這當中的“差價”往往就成了銀行的“理財手續費”收入。此外,銀行還要從信託公司處獲得信託資金託管費、優先級産品銷售手續費等。而一旦出現問題,市場主要的風險則落在了理財産品的購買者身上。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邢成表示,從銀行自身對此的定位來説,銀行和投資者之間不是信託關係,因為銀行始終認為理財産品是一種委託關係,“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説,我們認為是一種信託關係。”
“從學術探討中可以認為,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實質上是信託關係。因此,理財收益中除了銀行應得的管理費之外,都應該歸投資者所有。”邢成説,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對這些問題已經考慮到,並且巧妙地規避了,例如已經在合同中做了約定,投資者在這方面的確比較被動。
王祚君認為,銀行的做法實際上有悖《信託法》的精神。銀行發行理財産品,從法律上講,是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託關係。
但王祚君也承認,我國法律對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規定並不健全。我國首先出現的資産管理業務,是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無論基金掙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費,這表明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其實是金融經紀業務。但銀行資産管理業務的性質沒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