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 化解海外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2012-08-10 14:09     來源:國際商報     編輯:范樂

  近日,新東方拋出VIE(可變利益實體)調整計劃,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調查,有消息人士稱,主因是SEC擔心VIE子公司利潤是否合理,它是不是應該包括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美國當地時間7月17日,做空機構渾水公司將新東方股票評級定為“強烈賣出”,導致該股兩度暴跌累計58%至10美元下方,創下近5年來新低,甚至引發中概股集體大跌。

  日前,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正與中國相關機構談判,試圖加大對美國上市企業的審查。SEC要求會計公司上交中國赴美國上市公司的相關審計資料。同時,數10家中國赴美上市企業是通過反向收購上市的,這種方式也招來爭議。

  在過去10多年裏,許多中國赴美上市公司都採用VIE企業結構,該結構主要是利用一系列的契約協議,讓外國投資者所有的離岸控股公司有效運營中國業務,中國對外國所有者有限制。不過,VIE架構沒有賦予外國投資者中國資産的直接控制權。最近幾年,VIE已經引起越來越多的審查。獨立顧問FredrikOqvist表示,哪些VIE可以納入上市企業財務報告,SEC可能對企業的執行有所擔憂。使用VIE的企業可能會將利潤轉出上市公司。此外,投資者本來可以直接控制VIE所賺利潤,利潤應該轉到上市企業直接控制的公司,但是,利潤卻常常被放在VIE中來避稅。

  業內人士推測,如果SEC深入調查該事件,並對使用VIE企業結構的中國在美上市的企業以及新東方披露的財務報告産生重大質疑的話,將很有可能引發美國的律師事務所帶領廣大中小投資者狀告新東方等一批中國企業,要求補償投資者的損失。

  對此,蘇黎世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險部負責人曾萬里表示,隨著全球司法在公司管治上的更多關注,對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提出更嚴格、更廣泛的管理標準,公司董事及高管個人受訴的幾率也不斷上升,這將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責任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事實上,集體訴訟在美國是一種常態。據統計,約18.4%的美國上市公司被訴,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被訴比例高達14%;僅僅2011年,就有43家在美上市中國企業遭遇集體訴訟。很多中國企業遇到的集體訴訟多是被起訴財務資訊披露失真,人為地造成股價的上揚或者下跌等,給投資者帶來利益損失。

  那麼,如何有效應對並化解海外上市中的法律風險?曾萬里提出最有效的解決方法之一,就是購買董監事責任保險,降低一旦發生訴訟所産生的經濟損失,如因訴訟而産生的高昂的律師費用和敗訴的賠償費用。一直以來,中國企業在選擇美國作為上市融資首選海外目的地同時,往往忽略了其嚴格的市場監管,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成熟理念和法律法規都給去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加大了法律風險及其産生的相關成本。2002年7月的《公司改革法案》也就是薩班斯法案更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並加重了董事和高級職員應承擔的民事和刑事責任,若蓄意違反該法案可導致最高500萬美元的罰款和長達20年的監禁。如果發生訴訟,企業往往要面臨經濟上和聲譽上的雙重損失。可能長達幾年的訴訟,單是為應對官司所需花費的律師費用就要高達幾百萬到幾千萬美金不等。一旦敗訴,公司和企業高管所要面臨的賠償金額更是數目龐大,甚至對企業的生存和持續經營造成威脅。

  曾萬里介紹,董監事責任險的承保內容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是董事及高級職員部分,即為董事及高級職員的過錯行為提供賠償;二是公司賠償部分,即公司代其董事及高級職員支付的賠款可在保險公司得到賠付。在國外,該險種的被保險人包括公司過去、現在和將來的董事及高級職員,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及高級職員,在關聯公司作為公司代表的集團高級職員。

  2011年數據顯示,在國內近2000家上市企業中,有近5%的企業購買了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但是與美國市場97%的投保率和加拿大市場86%的投保率相比,還相差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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