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識別克隆卡 銀行至少擔責五成

2012-08-09 11:26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范樂

  銀行卡是設密碼安全,還是不設好?卡被非法複製了,該向誰討説法?針對銀行卡糾紛高發態勢,前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三大銀行卡民事糾紛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丟失銀行卡被冒用、銀行卡被偽造等方面的常見糾紛。

  廣東省高院民二庭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表示,銀行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於50%責任。對於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發卡行如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後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在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範圍內承擔責任。

  案例1

  信用卡被盜後冒用,損失由誰承擔?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銀行萬事達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員村吃飯時丟了錢包,裏面有身份證、涉案信用卡等。由於信用卡上沒有個人照片,也沒有設密碼,康先生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辦理了停止支付手續,並在當晚8時16分向警方報警。可信用卡已在當晚7時59分在百佳超市天娛廣場分店被盜刷了10538元。庭審中,鑒定機構對涉案消費交易的商戶存根即簽購單進行了筆跡鑒定發現,簽購單上的簽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為。

  商家與持卡每人平均有過錯

  裁判:10538元的損失,康先生自負30%;百佳超市負擔70%。

  法官解讀:商家在顧客使用信用卡消費時,負有對顧客身份、卡上內容及審驗簽購單簽名與卡背面預留簽名是否一致的義務。百佳沒有盡到很好審查簽名責任,應當負一定責任。同時,對於康先生本人,其沒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導致被偷盜和冒用,本身也存在過錯,因此要自負一定比例的責任。

  核心提醒:1.商家審驗簽名不可馬虎,尤其對於大單消費,要多留心眼,注意核對顧客身份資料與信用卡上載明內容是否一致;2.持卡人在保存卡時,要做到卡與身份證分開保存,最好設置消費密碼等多重保障。

  案例2

  ATM機有“竊錄器”,故意還是巧合?

  案情:2008年9月13日17時59分12秒,張先生在某銀行金海花園支行的ATM機上取款100元後離開。令他沒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銀行卡的賬戶資訊和密碼全部被複製下來。事後,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影資料顯示,案發當日17時50分55秒左右,有兩名男子在金海花園的ATM機上安裝了不明物體。3分鐘後,張先生進行了取款行為。

  第二天,張先生的卡在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的取款機上被分四次取款9800元,手續費16元,共損失9816元。同月16日,銀行致電張先生稱其賬戶交易不正常,原告才發現其賬戶的款項已被取走。

  銀行有明顯過錯應賠償

  裁判: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

  法官解讀:銀行作為ATM機的提供者,對該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保障義務,在本案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核心提醒:銀行要對ATM機、自助銀行及自助服務終端機等交易場所和工具進行經常性的巡查,設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標語。持卡人在進行交易時,要注意觀察入卡口和密碼鍵盤,仔細觀察還是可以比較容易辨認出不明物體,發現後要及時報警。

  案例3

  卡未離身境外被盜刷,誰更委屈?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某銀行萬通支行申領一張信用威士金卡,消費方式是需要輸入密碼,信用額度為4萬元。2011年的3月1日20時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龍刷卡消費,金額為632.4元。可就在當日21時28分,邱女士又收到銀行的提醒短信,通知該信用卡在澳門有一筆84988.81元的POS機消費支出,7分鐘後再次收到短信,顯示在澳門的ATM機上取款3000港元。收到資訊後,邱女士立即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要求挂失止付,並於次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銀行與持卡人各擔責五成

  裁判: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50%損失。

  法官解讀:要使用信用卡消費、取現,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確有效的密碼。兩個同樣重要,銀行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信用卡的義務;持卡人負有謹慎保護密碼的義務。在一個半小時內,持卡人與信用卡在廣州,而消費則發生在澳門,可以確認消費和取現使用的是偽造卡。銀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複製的銀行卡交易,應當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此外,交易密碼是由持卡人自己設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邱女士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錯,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核心提醒:記者也發現,邱女士在卡被偽造前曾多次進入澳門、香港。不良的消費習慣是導致銀行卡被複製或者密碼洩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較為複雜地方消費;將卡交由服務員代為刷卡;或者在收銀臺輸入密碼時沒有遮擋的習慣等等,持卡人應引以為戒。

  新聞調查:

  推廣金融IC卡

  減少盜刷風險

  如何在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杜絕銀行卡違法行為?其中很好的辦法就是採取技術手段,而目前國內通用的磁條式銀行卡廣受各界詬病。“磁條式的銀行卡已沿用了幾十年,無法滿足當前的金融安全需求。”廣東省人大代表司徒健權認為,隨著科技的進步,商業銀行在確保儲戶安全方面的技術升級也應當與時俱進。他建議在商業銀行全面推行金融IC卡;同時在安全保護方面,除了密碼外,應當探索多種的保護方式,比如指紋對比等等。

  金融IC卡成本遠遠高於磁條式銀行卡

  記者了解到,目前磁條式銀行卡的成本每張大約在7毛左右,不到1元。而金融IC卡本身的成本大約在19元左右。由於該卡製作成本高,且目前能識別適用該卡的ATM櫃員機不多,如果普及的話需要耗費較大的成本,國內銀行業推動得較慢。

  記者了解到,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將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性商業銀行應開始發行金融IC卡。到2015年起在經濟發達地區和重點合作行業領域,商業銀行發行的、以人民幣為結算賬戶的銀行卡均將換為金融IC卡。在加大對銀行卡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銀行、持卡人、特約商戶、收單機構等都應該對銀行卡的使用履行義務,只有社會各界齊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銀行卡亂象。

  遭遇克隆卡怎辦

  法官教你來維權

  前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有關負責人專門就克隆卡民事糾紛中涉及的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記者:社會上有種説法稱“銀行卡不設置密碼反而更有利”,因為一旦設置密碼,銀行就會把責任都推給持卡人。這説法準確嗎?

  答:銀行未識別克隆卡,應承擔不少於50%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可減輕責任。對設置了密碼的銀行卡,持卡人對密碼的洩露沒有過錯的,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損失一般不承擔責任。持卡人用卡不規範足以導緻密碼洩露的,一般應當在50%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發卡行如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後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在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範圍內承擔責任。

  記者:那特約商戶、收單機構的責任如何確定?

  答:一般情況下,發卡行和特約商戶、收單機構之間係委託代理關係,其行為結果應當由發卡行承擔。因此,除非特約商戶或收單機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持卡人財産權外,特約商戶或收單機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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