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線上消息 自“保險”誕生以來,為了規範保險行為,保證保險行業的健康運作,逐漸形成了一些公認的原則,這些原則在法律或保險合同中作了相應的規定和約定。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都是保險的基本原則,4個原則的運用貫穿所有保險經營活動的始末,了解這些保險基礎知識,有助於消費者更輕鬆地駕禦自己所購買的保險産品。 廣大消費者對這些基本原則了解多少呢?“保險大講堂”將分5期為廣大消費者分別講解這4個原則,今天太平保險四川分公司相關專家將為各位消費者講解這4個原則的基本含義。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産保險合同在保險利益的識別、判斷和法律後果上有所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在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該人身保險合同無效。財産保險的保險利益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
近因原則是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基本含義是:一是規定近因的認定方法;二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就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所謂近因並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
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能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於或少於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該原則有效抑制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堅持損失補償原則,有利於實現保險的基本職能。損失補償原則約束保險人必須在合同約定條件下承擔保險保障的義務,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而言,該原則保證了其正當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