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三大商品交易所20日發佈異常交易行為監管通知,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修改有寬有嚴,在促使市場更加規範的同時,也為一些合理的交易行為留下操作空間。
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修改後的規定,今後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産生的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以及實際控制關係賬戶被動超倉等情形都不再認定為異常交易。但對於自成交行為、頻繁報撤單行為、大額報撤單行為的監管標準有所上調,分別由原來的“超過5次”、“超過500次”以及“超過400次”調整為“達到5次(含5次)以上”、“達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達到400次(含400次)以上”。考慮到客戶可以在多家期貨公司進行交易,期貨公司較難掌握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新規則取消了對發生異常交易客戶所在期貨公司單位採取強制監管措施的要求。
與此同時,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也對異常交易的認定和處理程式做出相應修改。
“原先的一些規定確實限制太死,比如客戶移倉過程就很容易出現自成交,但其實多是無意識的行為。”分析人士表示,相關標準對於套利和套保交易所産生的自成交等行為排除在異常交易之外,對於企業參與套期保值、規避市場風險十分有利,結合此前國內下調期貨市場監管費以及各期貨品種的手續費標準,這實際上體現出監管層的一個思路,就是降低資本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在此基礎上著力於強化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也反映出政府宏觀管理部門及市場監管部門對提振投資者信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導向。
為適應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環境和市場規模的變化,有效減低市場交易成本,從今年開始,以股票、期貨年交易額為基數收取的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降低50%。同時,中國證監會向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大連商品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由按年交易額的0.002%。調整為按年交易額的0.001%。收取。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亦按上述收費標準執行。
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自今年6月1日起,各期貨交易所降低了所有期貨交易品種的手續費標準,各品種降費比例從12.5%到50%不等,期貨交易所手續費水準整體下降3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