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一位車禍傷者出院回家一個月後死亡,死者究竟是因車禍而亡還是因其他疾病而亡?由於死者家屬為了尊重老人的遺體,沒有進行屍檢,最終,永川區法院以醫院的救治病歷作為證據,確定死者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交通事故為其誘因。
死前曾遇車禍
2011年9月19日,張某騎自行車與李某駕駛的客車相撞後受傷,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張某受傷後被送到醫院治療,除了交通事故常見的骨折、挫傷、擦傷之外,還被醫院診斷出腦梗塞、高血壓、糖尿病。
2012年1月11日,張某病情好轉,決定出院回家。出院後,因不能正常行走,張某長期臥床。2月6日晚,張某突然出現頭痛、嘔吐,家人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搶救,醫院診斷為:左側外囊區腦內血腫;右側肢體偏癱;原發性高血壓(極高危期);腦疝。醫生告訴張某家屬,張某病情嚴重,搶救成功亦可能成為植物人。
得知其具體病情後,家屬沒讓張某住院治療。張某出院後第二天上午,在家中死亡。2月9日,遺體火化。
火化前沒做屍檢
張某死亡後,家屬認為張某的死全因車禍而起,與車方交涉無果後,2月27日,張某家屬將車主和保險公司一併告到了永川區法院,要求車主李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6萬多元,其中死亡賠償金9萬多元,精神損失撫慰金3萬元。
承辦法官在翻閱原告方提交的證據時,並未發現張某的屍檢報告,詢問得知,張某家屬當初為了尊重老人的遺體,沒有要求車主和保險公司對張某做屍檢。
法院開庭審理時,車主李某和保險公司對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交警劃分的責任無異議,但辯稱,張某家屬沒對張某進行屍檢,無法證明張某之死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均不同意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病歷做司法鑒定
由於死者張某沒有做屍檢,雙方以張某病歷做檢材進行司法鑒定,以證明張某的死亡是否是車禍造成的因果關係。
2012年5月7日,雙方收到了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張某是因自身高血壓病(極高危期)導致突發腦出血致疝形成,壓迫生命中樞呼吸迴圈衰竭而死亡,不排除交通事故所致損傷的誘發作用可能。
但原告、被告雙方均發現,該司法鑒定沒明確説明張某的死與交通事故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只表明兩者之間有一定關係。
承辦法官就此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專家反覆討論交流,並參考以往案例,參照死亡與交通事故的誘因聯繫情形,最終認定,交通事故和張某死亡的原因系數比為15%。法院由此認定,李某與保險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總額15%的責任。再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和李某與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約定進行劃責計算,最終判決車主李某和保險公司共賠償9萬多元。
依據科學鑒定劃分責任
承辦此案的永川區法院周文新法官稱,本案中原告的各項損失中與死亡有關的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是主要賠償項目,如果沒有這兩項賠償費用,原告的損失將無法得到補償。
張某的死,常人看來,多少與交通事故有關。但在沒有確切的鑒定結論之前,法官無法擅自計算該原因系數,必須依據準確科學的鑒定結論來認定兩者之間的關係。
周法官提醒,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屬應充分認識到屍檢對索賠損失的重要性,防止關鍵證據滅失而使自己的合理索賠無法得到主張。無論是事故中當場死亡還是因事故致傷出院後因其他病症死亡的,死者家屬都應及時做屍檢。否則屍體火化後,很難客觀準確證明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多大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