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投保出險遭拒賠 平安被指變相增加等待期

2012-06-15 10:41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范樂

  異地投保,出險時卻遭遇兩地理賠部門“踢皮球”;連續投保,卻仍無法回避保險等待期,平安保險的一位客戶日前就遭遇了這樣的狀況。分析人士指出,保險約定生效時間是“行業慣例”,一些保險卡單的設計使得等待期被變相延長,容易造成被保險人的保障缺失。

  通知拒賠卻無記錄 理賠成“踢皮球”

  山西大同的郝女士(化名)最近因為一張保單遭到拒賠而煩惱不已。

  郝女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今年4月初,自己1歲的女兒琪琪(化名)突然開始發燒,一家人趕緊前往門診就醫。然而幾日過後,孩子病情不見好轉,醫生建議觀察後可能需要住院治療。

  此前,郝女士曾在2011年4月10日為女兒投保過一份名為“中國平安快樂之星少兒卡”的保單,保障期間為一年(2012年4月9日到期)。因此,4月8日,郝女士通過自己的保險經紀人撥打中國平安電話就此事報了案。

  4月10日,孩子因為肺炎而住進了大同市第一人民醫院。經過十天的治療,基本痊癒的琪琪辦理了出院手續。在此期間,郝女士的經紀人也分別於12日和24日兩次向平安保險補充了報案內容,並在27日向平安大同分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

  然而,此後事情的進行卻非郝女士此前設想般順利。平安大同分公司的理賠部人員拒收了郝女士的理賠材料“後來經過經紀人溝通,這才收下,但是也沒給我提供收取證明一類的文件。等了幾天,5月8號我就收到短信説被拒賠了,理由是‘客戶住院時,已經處於脫保期間,故不予理賠。’”郝女士説,這讓她無法接受,並於當天再次撥打平安客服電話95511核實,但對方卻告知説沒有查到拒賠記錄。

  再次溝通後,山西當地理賠部一位負責人稱,由於快樂之星卡在大同沒有售賣,因此要郝女士聯繫保單購買地北京理賠部解決,並表示尊重投保地平安機構的決定。

  不過,北京方面也並未給予郝女士滿意的答覆;“北京理賠部説,是在山西出險的,要我聯繫山西理賠部,我説你們不能這樣踢皮球,相互推諉責任,最後北京這邊説才研究一下再決定。”讓郝女士失望的是,這次等待的結果仍然是拒賠通知。截止記者發稿,事情仍未解決。

  連續投保仍可能“已脫保”

  孩子開始發燒的時候,仍然在保險期間內,為什麼會遭到拒賠?郝女士對此十分不理解。

  根據“中國平安快樂之星少兒卡”適用的條款《平安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條款》中有關“保險責任”的規定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且延續至本附加合同滿期日後90日內的住院治療,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對此,平安方面解釋稱,根據上述條款,客戶出險時間是在保險期間發生的,但住院時間是在到日期次日,拒賠是因為客戶住院日期在保險期間之外而拒賠的,而並非“客戶出險時已經處於脫保期間”。

  “照這麼説,我必須讓孩子在4月9日之前“住院”才能獲得理賠。但醫生指導我們10日住院。”郝女士説。

  事實上,保監會對此曾有過明確説法。根據2006年開始實行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産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應當遵循方便被保險人、合理管理醫療成本的原則,引導被保險人合理使用醫療資源、節省醫療費用支出。

  其實,為了防止保障空白出現,郝女士曾在第一張快樂之星卡到期前,又購買了第二張,並在網上申請開通“但我發現即便4月10日開通,最早的生效日也只能在三天以後。”郝女士説。

  根據前述《平安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本保險的或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進行治療的無等待期。對此,中國平安北京養老險理賠部的核賠人員解釋:卡單不像一般簽字投保的保單那樣,因為卡單投保很方便,故有此設計,而且卡單的效力要高於保險條款的效力,因此不承認上述條款中有關續保規定的效力。

  對此,郝女士的經紀人李先生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般來説客戶可以在開通卡單時將生效日選擇在上一張卡到期日的次日,但平安快樂之星卡單開通後,最快的生效日也要在三天以後,這就變相延長了等待期,剝奪了客戶享受保險卡適用條款中“連續投保無等待期”的權利。

  分析人士:需關注保單等待期

  事實上,少兒卡的銷售已經成為保險公司開拓客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如同其他很多險種一樣,少兒卡也有一定的等待期。等待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賠償的行為,也就是所説的逆選擇。保險公司為了防止帶病投保等逆選擇風險,銷售針對疾病醫療或疾病賠償責任的險種時,一般都會將生效日延後幾日。

  但續保時是否也應該設置等待期呢“比如這一案例中的平安快樂之星少兒卡,續保時仍然要重新計算等待期,因此即使客戶提早準備續保,中間也必然會出現保障空白期。”口碑理財網分析師李彥鵬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有些保險公司對此沒有提醒,廣大父母也很難注意到這一點。因此,他提醒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弄明白保險合同訂立日期、生效日期以及理賠日期並非同一時間的約定,以便安排最合適的保障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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