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挑選必備壽險:留意五項特有條款

2012-04-16 13:48     來源:東方網     編輯:范樂

  隨著經濟持續發展和百姓生活水準的提高,商業性人壽保險正在走進千家萬戶。不過,琳瑯滿目的壽險産品經常讓人無所適從,如何選擇與購買一份適合自己的人壽險産品,成為保險消費者的一個熱門話題。

  保額估算分兩步

  保險專家表示,全面的家庭保障規劃應包含下列必備險種:意外險、終身壽險、重疾險、醫療險、養老年金險、兩全分紅險,再加一些投資類保險。其中,意外險和終身壽險的比例應達到總保額的30%-50%,尤其家庭的經濟支柱務必購買足夠的意外險和終身壽險,以防遭遇不測時影響家庭經濟來源。

  其中,壽險即人壽保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障對象的險種,指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按照業務範圍不同,可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等類型。

  對於投保壽險的保額估算問題,保險專家建議從兩步入手:第一步,根據“生命價值法則”計算生命價值。該法則包括三方面:估計被保險人以後的年均收入;確定退休年齡;從年收入中扣除各種稅收、保費、生活費等支出後剩餘的錢。據此計算,可得出被保險人的生命價值。第二步,考慮家庭需求情況,即一旦被保險人遭遇事故,可確保至親的生活準備金總額。計算方式是將至親所需生活費、教育費、供養金、對外負債、喪葬費等扣除既有資産,所得缺額作為保額的粗略估算依據。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險人可從其他渠道獲得一定補償,那麼確定最終保額時,應適當扣除這部分補償額,適當降低保險保額。

  終身壽險VS定期壽險

  按照保障期限劃分,人壽保險可分為終身壽險和定期壽險。兩者雖同屬壽險陣營,但還是存在明顯的不同。

  保障期限不同終身壽險的保障期限為終身,被保險人不論因意外還是疾病導致身故或高殘,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金給付。而定期壽險的保障期限是“人生的一個階段”,合同到期後已交保費不可拿回,保險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等,或保障到50歲、60歲、70歲等約定年齡。現在市場上還出現了“返還型定期壽險”,作為一種儲蓄型險種,投保這一産品的消費者,當保險期限屆滿時可取回本金及利息,保險合同同時終止。

  費率差別明顯這是因為終身壽險屬於可返本的儲蓄型險種,定期壽險則是消費型險種。以同樣是30歲男性投保人、交費期限20年、保額10萬元為例,若是定期壽險,每年交納保費約300元左右。而終身壽險保障達終身,20年中每年要交納的保費在3000元左右,甚至更高。因此,對於事業剛剛起步的年輕人或收入較少的人群來講,大多數人並不適合終身壽險,一是其保費較高、保障額度較低,年輕人更需要高保障、低保費的産品來規避身故風險;二是保費的投入也是一種投資,終身壽險的回報率顯然偏低,且對被保險人本人無貢獻可言。而消費型的定期壽險可以讓投保人在家庭責任重大時期,以較低的保費獲得最大的保障,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留意五項特有條款

  由於人壽保險的保障對像是人的身體和生命,且期限較長,因此,投保人要注意壽險合同的五項特有條款:

  寬限期條款指投保人自首次交納保費後,一般每次保費到期日起30天或60天內為寬限期。此間交付逾期保費,並不計收利息。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死亡,保險仍有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並支付保險金,支付的保險金扣除應交的當期保費。

  復效條款若投保人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交保費,且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保單便會失效即中止。但保單的中止不同於終止,中止的保單仍可在一定期限內申請復效。

  誤報年齡條款指發現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于訂約時被誤報,且依此誤報記載于保單內,保險人允許投保人進行更正,即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允許保險人採取相應辦法處理的一種合同約定。

  受益人條款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收益權。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産進行分配。

  自殺條款在包含死亡責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年或兩年)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屬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僅退還所交納的部分保費;而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後被保險人因自殺死亡,保險人要承擔保險責任,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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