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保險理賠難 還需三把“鏟”

2012-04-09 11:22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范樂

  加強事前監管,實行量化監管,開展協同監管,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近年來,理賠難已成為投保者心頭的陰影,也給保險業貼上不光彩的標簽。最近保險監管部門接連取消了車險“高保低賠”、“無責不賠”等不合理條款,大力簡化理賠程式,拓寬信訪渠道。這些做法,顯示了管理部門整治理賠難的決心,讓廣大消費者看到了曙光。

  筆者認為,根治理賠難,還有三方面的工作需要跟進。

  一是加強事前監管,“鏟掉”保險産品的“霸王條款”。一些保險公司玩“文字遊戲”,在合同裏埋下了侵害投保者權益的陷阱,理賠時憑此推諉責任。對投保者來説,儘管訴諸法律維權勝算較大,但訴訟成本高、過程長,常常望而卻步。

  近年來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在保險合同標準化、通俗化方面作了很多努力,值得肯定。但他們提供的“指導條款”並不具有強制力,消費者作為資訊不對稱的弱勢一方,也沒有以腳投票的能力,“霸王條款”仍有可能陰魂不散。只有監管態度再強硬些,才能遏制保險公司利用專業優勢忽悠投保者的做法。因此,應適度調整與完善目前“放鬆事前監管、加強事後監督”的産品報備制度——備案不是存檔,須進行必要的審核,把好保險産品出廠品質關,挖出傷害消費者的釘子來。

  此外,類似投保車輛尚未掛牌時出險不賠、健康保險觀察期生病不賠等特殊的情況,保險公司還要想辦法彌補責任空白,消除“收了保費卻不賠錢”的理賠糾紛隱患。比如對投保新車設置一定時限,區別對待故意不上牌和等待行政審批兩種情況。對長達3個月至1年健康險觀察期內可能發生的責任風險,用附加險覆蓋。總之,再特殊、再麻煩的問題,只要把被保險人利益放在心上,辦法總是有的。

  再有,針對保險公司理賠時能拖就拖、不到法院不低頭的做法,可探索成立第三方仲裁機構及理賠保障基金,降低百姓維權成本。

  二是實行量化監管,“剷除”保險公司的冷漠態度。企業制售假冒商品,一經查實,負責人難逃其咎——保險的核心價值是重信守諾,拖賠耍賴無異於銷售欺詐。對那些理賠不痛快的公司,除了讓他們賠禮、賠錢,還應對管理不力的領導者進行問責。對此,保監會已經做出原則性規定,但還沒有操作細則。比如拒賠、拖賠案件數和涉案金額達到多少,保險公司直接負責人、間接負責人該受哪些懲處,等等。“剷除”保險公司對解決理賠難的冷漠,需要監管制度進一步增加量化指標、提高監管執行力。

  三是開展協同監管,“剷平”社會環境中的“矛盾”因素。

  讓法律法規之間“不打架”——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在執行中出現了讓守法駕駛人受罰的問題,導致了大量理賠糾紛。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後,對這一條作出合理調整,維護了投保者的利益。目前,與保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相互衝突的條款和規定,亟待清理完善。比如,關於人身傷害殘疾等級劃分,保監會仍在執行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中的分級都不一致,使許多投保人意外致殘後卻拿不到賠款。

  相關行業管理要跟進——目前在車險“代位追償”試點地區,由於許多全責事故車無保險,保險公司不得不承擔數百萬元的“呆壞賬”;推廣“代位追償”,亟需交管部門年檢時嚴格“交強險投保”規定……凡此種種,各部門還須以百姓利益為重,加強配合,共同整治理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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