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中關於“酒駕”、“毒駕”的解釋(詳見本報昨日A8版報道),引發了保險行業的激烈反彈。
根據意見稿相關規定,無證、醉酒、吸毒等情形下駕車發生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與現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但其法律效力要高於後者。”律師肖錦陽認為。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包含醉酒、吸毒等情形下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害,但會為傷者墊付一定的搶救費用。“但問題關鍵是保險公司通常很難向被保險人追償成功,比如被保險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同樣意外身故或逃逸。意見稿的規定加大了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有業內人士表示,這也是意見稿引發保險業內強烈反彈的主要原因。
此外,意見稿如實施,將增加保險公司的理賠率和運營成本,因此有車主擔憂會導致保費上漲。記者了解到,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政策險種,無論是費率還是賠償標準都嚴格按規定辦理,保險公司無權更改。但是,自2006年交強險政策實施以來,除2008年稍有贏利外,基本上年年虧損,都由商業車險來補貼,“羊毛出在羊身上,不排除商業車險會因此調整費率。”